同时,还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在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人员及经营管理上是独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对其控股关系,这种独立又是具有相对性,作为成员的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子公司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由此带来风险的增加。比如在资源的分配上,由于控股公司各种资源的有限性,在向各个子公司进行分配时要进行总体权衡,缓解利益冲突;同时业务性质存在差异,如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把银行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投资者的安全性的意愿。此外,利益冲突还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与外部金融业务参与者,如金融集团成员与客户、投资人及监督部门等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应该在法律体制的构造上对其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加快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尽快制定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其次,建立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为保障公司有最低的运营资本及保证拥有最低的债权人保障资金,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都设有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公司在设立时和存续期间应达到规定的金额,否则不得设立或解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也须遵守这种规定。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测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方法,并认为该机制应达到以下目的:能够识别出重复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能够识别出母公司通过举债向下属企业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的情况;查明不受监管的中间层的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情况,中间层控股公司持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或隶属企业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其资本金要求。
再次,设置内部防火墙。防火墙通常是指隔离金融各业尤其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一系列措施。防火墙主要有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法人防火墙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离,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机构分离,分别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资金防火墙限制同一控制权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在资本、业务、资金的联系,以防止不同业务机构的风险相互传播,特别是保护银行不受其它机构的风险传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设置防火墙,其目的在于消弥金融集团内存在的利益冲突,防止金融机构损及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集团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应加强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金融控股公司内外关系的不透明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要求其定期并以法定形式披露以下内容:第一,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第二,内部交易披露。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第三,风险提示和报告。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并说明情况等。第四,财务报表申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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