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金融控股正在我国被小心翼翼的试验。但不论是哪种模式,我们都应该首先在制度上对金融风险加以防范。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995 年世界银行在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1999 年 7 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度原则》,对控制内部风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直到现在,国内外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仍是在这一框架内,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关注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风险当中。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传播途径有业务传播和心理效应传播。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金融经营机构严格分开,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机构之间较难传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间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只具有相对性分离性,它们之间的交易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进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与外部其他经营主体发生的交易关系,会使这种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二是心理效应传播。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时,由于在社会公众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因此对某一公司的信心动摇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集团的信任危机,最终可能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
资本重复计算是所有控股公司中都存在的问题。母公司的一笔资本,可以经过投资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到孙公司,孙公司反过来投资到另一个子公司,通过复杂的投资关系非常容易重复计算,尤其是相互持股关系非常复杂。同样一笔资本会在多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都以资产形式反映出来,即同一笔资金已利用和计算多次,于是就产生了由于转投资而形成的资本放大效应。由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结构和股权关系非常复杂,即使集团中的每个金融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资本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内的资本可能是不充足的。
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所发生的资产和负债。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间所进行的内部交易包括相互服务的提供、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相互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同时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集团内部进行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有可能会损害普通公众客户以及企业客户的利益,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也不利于集团本身。比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存在为存款人提供咨询服务与为证券公司代理承销的矛盾。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为存款人提供公正建议的义务,并且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必然首先考虑证券公司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有失公正性。又比如贷款损失转嫁风险。当发现贷款客户经营困难时,而该问题的内部信息还未被公众知晓,由于具有这一信息优势,银行可通过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以此来偿还贷款,从而转嫁贷款风险。久而久之,这种风险将会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营业。还有搭配销售,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为条件,迫使公司利用银行的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即将证券发行与政权信贷一起搭配销售,这既扭曲了信贷决策,又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优质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竞相贷款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是,在我国信贷市场,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这种情况还是有发生的可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