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包蓓蓓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有效途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将带来诸多如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金融风险,因此,对其的规制和监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混业经营 金融风险
【全文】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所谓分业经营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同时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相互间的业务兼营,以此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混业经营制度则是指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在业务选择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集存贷款、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于一体,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荷兰、瑞士、奥地利等国一直实行这种制度。
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就其本身而言并无优劣可言。采取何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分业经营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而混业经营则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是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1980年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了全面的结构性整合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传统的业务限制被拆除,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全能化、全球化成为金融业领域突出的现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取消了美国自1930年代实施的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跨业的法律。英国早在1986年10月就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并以此为标志开始“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促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的联合。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改变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形成了没有业务限制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其后1992年,欧共体全面推广“全能银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