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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司法基本属于“卡迪司法”,这种“卡迪司法”在当代仍有某种表现。也许贺卫方教授关于法官“任意翻云覆雨”的措辞有些夸张,但他关于“卡迪司法”的判断是基本成立的。中国传统的“卡迪司法”与古代伊斯兰教国家的“卡迪司法”虽然存有许多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它们实质相同,这正如历史与现实中的专制体制虽各具特色但并不妨碍我们把它们称作独裁统治一样。正因为“卡迪司法”破坏了司法公正,普通民众才害怕打官司,把打官司看作一种灾难;正因为公正的法官如同凤毛麟角难以遇到,人们才把包拯、海瑞、况钟、郑板桥等严格依法办案的法官奉若神明,传颂千古。
  由此可见,韦伯所使用的“卡迪司法”意象具有广泛的涵括性和很强的解释力,背后潜含着这位学术大师深刻的洞察、独特的匠心与独到的慧眼。法治是规则之治,按照韦伯的说法,现代的形式理性法律的主要特征就是非个人化或不讲人情,法官严格依照实体和程序规则适用法律,而不应适用法外标准和诉诸情感裁决案件。这种形式理性的司法也许有某些弊端,但与“卡迪司法”的相比,弊端毕竟要小得多。
  三、中西古今之争:中国法治路在何方?
  我们已经讨论了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现在我想结合上文谈三点不成熟的看法。如前所述,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而且涉及中国法治和法学路径选择的大格局,因此我这部分讨论的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张先生的文章,商榷的对象也并非仅仅针对张先生,而是具有更广泛的观照。如果有得罪张先生处,还望指教。
  第一,我们在研究历史时,首先会涉及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即我们以何种姿态来观察历史。我以为,我们应在以下两个方面维持互动。一方面,我们应以“参与者”的视角对历史怀有理解和同情,即一定程度的“移情潜入”,对古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具有深度的理解,并对古人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选择抱有一定的同情,充分确认他们在当时特定情境下所做出的认知反应与制度应对具有某种合理性。这样我们才不会居高临下地苛求古人,才不会冷眼旁观地责难传统,才不会简单地厚今薄古,甚至走向历史虚无主义。另一方面,我们应以“观察者”的视角对历史进行反思和批判,即对研究对象的某种“智性超脱”。我们如果对历史一味理解,对古人一味同情,就会失去反思和批判的向度,就无法从历史中汲取教训,就可能沉迷于“古已有之”的逻辑,甚至走向“今不如昔”的复古主义之路。
  某些海外(特别是西方)的华裔学者和本土的“海归学者”,长期生活在中西文化的夹缝中,作为西方主流文化的“边缘人”(也许他们自己并没有意识到或拒绝承认这一点),对西方文化自然会产生某种疏离感,而对故土文化怀有一种天然的“恋母情结”。怀恋故土的文化乡愁、身居异域他乡的漂泊感以及对异质文化的精神隔膜感,使他们转而认同故国的文化,否则他们在精神上就无家可归。生活在海外的华人多少都会有这种心理体验。这样一种心路历程会使得海外华人学者,尤其是从事人文学科研究的华人学者,对中国的传统和文化魂牵梦绕般地难以割舍。在他们从事这种传统和文化的研究时,往往理解和同情多于反思和批判。因为批判自己的传统和文化几乎等于颠覆自己精神家园和斩断自己的文化根基。一般说来,对于一种文化的轻视完全可能造成对生活在这种文化的人的轻视,于是,通过弘扬自己的传统和文化而赢得西方人对于自己作为华人身份的尊重,就成为了许多海外学者有意或无意的一种路径选择。同时,他们常常选择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等作为研究对象,否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无异于否定自己学术领域的重要性,因此至少从谋生的角度,他们也要努力发掘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的优点。另外,他们对100多年来传统文化和制度所受到的巨大破坏,深感惋惜,而对于内地几十年来对传统文化和制度的毁灭性扫荡,十分反感,这增加了他们呵护和复兴传统文化和制度的使命感。这方面最典型的要算辜鸿铭先生了,他留学西欧诸国十几年,精通数种西方语言,但始终对传统文化情有独钟,回国后不仅重新穿起了长袍马褂,而且竟以“茶壶茶杯论”[xvii]来论证妻妾成群传统的合理性。
  第二,张先生文章所讨论的问题既涉及中西之争,也涉及古今之别。如果把讨论的范围只限于中西古代的法律文明,我大体同意张先生的主张,二者各有长处和缺点,不能简单地分出优劣高下。当然,中西古代也有时段的划分问题,在中国,先秦时期与秦朝存有重大差异,秦朝与汉朝至清朝这个时段也有重大差异;在西方,古希腊与古罗马是两个不同的时期,虽有某些共同之处,但差异也是明显的;中世纪与前两个时段的差异更大。鉴于这些具体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这里不做详细讨论。
  如果对中西现代时段的法律进行比较,西方的法治与法律显然处于优势,除非我们站在传统的角度从根本上否认现代社会的合理性。西化派通常的做法是用西方法律的优点同中国法的缺点相比较,用现代西方法律的观念和制度同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相比较,这样就把中华法律文明比得几乎一文不值。日本的滋贺秀三就属此列,因此他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和法学感到无话可说。传统派却与之相反,致力于用中国法律的长处来比西方法律的短处,从而彰显中华法文明的优越性。张先生这篇文章的立场不属于后者,因为他也承认中华法文明有其缺点,但令人遗憾的是,他对其缺点只是一笔带过,语焉不详,而对西方法律的缺点却讨论得津津有味。我们注意到,张先生关于西方法律缺点的举证许多都是现代西方的,其中传达的信息似乎是现代西方的法律也不如传统中国的法律,至少两者不分仲伯。但我以为张先生把个别当成了一般,放大了现代西方法律的缺点和中国传统司法和法学的优点。对于这样的主张和立场,我是不敢苟同的。
  我想张先生对于现代性问题(特别是法的现代性问题)一定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的思考,因此无需进行一般性讨论。令我不解的是,张先生在文章中只字未提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差异。这是有意回避这个问题还是从根本上拒绝承认传统与现代之别,坚持“古今一也”,是不清楚的。也许张先生认为传统与现代(即古今之别)之别只适用于西方而不适用于中国,中国进入现代社会根本就是一种错误。无论如何,中西法律的问题交织着传统与现代的问题,这个事实并不以我们是否承认为转移。因此,在对中国和西方的司法和法学的比较研究中,我们既不应把中西问题等同于古今问题,也不应把古今问题当作中西问题简单处理。在我看来,张先生在文章中恰恰把法律的古今问题当作中西问题批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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