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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的构建将有助于代表诉讼的提起,由于我国刚刚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相关的机制的构建尚不完善,至于激励机制如何构建还有赖于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本文仅结合美国、日本的立法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裨益。
  
【注释】  赵许明:《论我国公司股东诉讼监督功能的发挥》,载于《理论学刊》2005年第8期,61页。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87页。

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07页。

“经济人”是指富有理性,考量成本效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在现在公司中,多为投机股东,他们是否作出某一行为,往往会考量投入产出,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具有“经济人”的本性。

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61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27页。

韩凤玲,刘向林:《论股东代表诉讼的激励机制》,载于《榆林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65页。

共同基金原则是美国法院对应有诉讼各方自行承担律师费规则的发展,由于股东是基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机械地要求原告股东自己承担律师费则显失公平,所以把胜诉利益作为共同基金,先行支付律师费。

参见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545-546。

蔡元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诉权的滥用及其预防》,载于《深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第20卷第2期,82页。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75页。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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