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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法律机制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除“两店一年”之外,在主体资格上没有实质性限制,在知识产权、支持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上没有可实施的操作标准。
  通过设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标准来预防特许经营欺诈,其作用是非常直接的。尽管成功的直营经验只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并不能保障特许经营的成功,但一个持续经营并且拥有成功经营模式的企业,一般来说都比较珍惜其成功与品牌,不易发生特许经营欺诈。司法实践也表明,实施特许经营欺诈的企业一般都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可以说“两店一年”这样的量化标准是排除欺诈主体的有效方法。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是否符合从事市场准入的要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和评估,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进行惩罚。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和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方式,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
  显然,市场准入标准的有效实施,比准入标准的设定更为重要。以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督与处罚来保障准入标准的实施,实践证明其作用与效果是不明显的。如何强化准入标准的实施,成为特许经营立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欺诈无法在阳光中生存,信息公开的要求本身就有防止欺诈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防范特许经营欺诈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受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销售前向受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误导和虚假陈述,使受许人对欲从事的特许业务、风险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了解,消除受许人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受许人的知情权,在实行谨慎调查和合理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从事该特许业务的真实商业判断,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培育市场理性和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并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提升受许人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通过市场的选择和判断决定特许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特许人向受许人展示企业风采、投资前景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特许人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地传播信息,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减少交易成本,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为了确保特许人按照法律要求,全面、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各国在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在这种监管制度中,政府监管者的职责是确保特许人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投资判断的基础。如果政府管理机构发现特许人在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阻止其从事特许经营销售业务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不实陈述,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受许人有权依法请求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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