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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法律机制

  第三方面,是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致。
  中国民事立法尚处于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特许经营专项立法的需要更为强烈。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外,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是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不能有效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产生,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欺诈发生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救济的功能。
  特许经营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表现为法律规范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制度普遍没有得到执行;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大量进行虚假宣传;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大量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受许人不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获得信息,行业监管形同虚设,从而严重削弱了法律实施的效率,降低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风险,致使法律未能有效发挥对特许经营欺诈进行规制的功能。
  基于前面所述的特许经营的三个特点,决定了特许经营欺诈大规模发生的规律性。由于前置性的利益驱动,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是导致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主要原因。
  五、特许经营欺诈的解决方案
  特许经营欺诈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特许经营发展较早的国家同样也存在类似经历。各国在实践中均根据其自身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特许经营欺诈予以有效规制。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
  特许经营欺诈作为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伴生产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逐步消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在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逐步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市场空间。在这一时期,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竞争加剧,特许经营作为具有相对竞争力的经营模式,获得了创业投资人的青睐。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的特许经营体系基本上处于初级形态,具有一些共性的特征,集中表现在特许人获利模式的设定上:特许人以获取加盟时的一次性收益为主要目标,忽视长期收益,即收取较低的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是一个固定的低收费)。这主要反映了特许人对持续发展的信心不足、目标不明确,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不足等因素。客观上也是由于特许经营处于发展初期,受到市场的追捧,非常易于发展新的加盟商,加盟商也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导致特许人受眼前利益的驱使而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盲目发展之中。不少特许人都发展过数百家的加盟店,但不能长期保持加盟关系,甚至发展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市场处于爆炸式增长阶段,特许人往往选择数量的扩张,而忽视质量的提高。
  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数量已经攀升至世界第一位,特许经营模式已经获得广泛应用,初级形态的特许经营市场已经处于相对饱和状态,同质化竞争加剧,“一招鲜”式的加盟,其失败率越来越高。特许经营对品牌、系统与支持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创业投资人也在实践和知识的传播中成长,投资风险意识得到提高。初级形态的特许经营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迫切需要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特许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也必然更多地选择完善特许经营体系以谋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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