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特许经营也有少数刑事欺诈的案例,但特许经营欺诈主要是民事欺诈,本文将从民事欺诈的角度来探讨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因此,特许经营欺诈是合同欺诈,也可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欺诈。因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所以也可将特许经营欺诈称为加盟欺诈。加盟欺诈无异于为受许人预设的陷阱,因此,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加盟陷阱。特许经营欺诈的构成条件包括:
(一)特许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特许人明知自己告知受许人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受许人对购买特许权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特许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二)特许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特许经营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特许人故意陈述虚伪的事实,比如将自己新开发的品牌说成是国际知名特许经营品牌;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特许人有义务向受许人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向受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即告知的内容。据此,信息披露义务是法定义务,特许人必须履行。
(三)受许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而做出了加盟的意思表示。
由于特许人的欺诈,受许人对购买特许权做出了错误的判断,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欺诈行为是受许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的原因。如果并未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则不构成特许经营欺诈。
在实践中,特许经营欺诈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以骗取加盟费用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欺诈。特许人根本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没有成功经营的经验,而是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在收取加盟费用后不提供也无力提供后续服务与支持,导致受许人加盟失败。这是典型的特许经营欺诈,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加以区分和判断。
二是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导致的特许经营欺诈。特许人虽有发展特许经营的意图,但因特许经营模式尚未完善,不具备发展或大规模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急功近利,盲目发展。由于特许经营系统存在明显不足,不能给予受许人必要的支持与服务,而导致加盟失败。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为了吸引受许人加盟,特许人往往夸大特许经营的投资收益、广告支持等情况,隐瞒特许经营系统的不足。由于真实的、虚假的情况混为一体,特许经营欺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判断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欺诈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