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企业有风险防范,随着《
公司法》的修改,新的《
公司法》通过,我们可以看到设立公司门槛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条件也都放宽了。在某种意义上说,对投资者是一个喜讯,投资者可以比较低的投资来设立公司,但是和与这些公司打交道的一方,尤其是作为银行一方面,要看到风险加大了。如果原来允许在最低注册资本为50 万,现在只有3万,原来是1000万,现在只有500 万,出资的形态也变化了。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司制度的准入放宽了,但是和他打交道的风险加大了。为什么我们的《
公司法》修改,明明公司是以资本作为信用,我们却要放宽公司设立的条件呢?
放宽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对银行和债权人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显然我们需要比过去更多要注意他的信用状况。《
公司法》的修改无疑告诉大家不能迷信注册资本是多少,而要看实际有的财产是多少;不能只看实际财产是多少,还要看全
部信用状况,有没有对人作得担保,有没有法院生效的判决要执行或者其他的情况。仅仅看它的注册资本,现在的实有资本,并不能确定它的信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
公司法》的修改呼吁我们应该更好地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体系制度。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市场的风险是固定的,也可以叫风险守恒定律。如果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显然债权人的风险就加大了。因此我们应该看到,随着《
公司法》的修改通过,投资者条件放松了,而和这些企业打交道的风险加大了。和风险减少的机制相适应的,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担保机制。虽然物权法没有通过,但是物权法对银行、金融企业来说,最攸关的、和我们利益有关的就是担保制度的变化。这点我们要特别注意,我们的物权法中试图把美国的动产担保制度,或者叫动产抵押制度扩大一部分吸收进来。
在我们的
担保法中,把能够作为抵押的范围从原来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仪器扩大到产成品,甚至扩大到原材料,也包括扩大到在建的建筑物。世界银行和外国的学者也建议,能够把债权作为质押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随着跟世界的交流,外国银行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外国的银行必然要求有更多的担保手段、担保物或者担保的权利。这点必然要扩大,但是扩大以后,怎么使它的措施、登记等还需要我们更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