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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的修订看企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企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江平


【全文】
  国内的公司、企业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对公司立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的起草开始于1983 年,当时制定《公司法》时我们考虑的还是如何实行双轨制。而1993 年的公司立法,我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关注的是国有企业怎么向股份制企业改革。因此,1993年的《公司法》就体现为国有企业本位,强制性规范过多,公司治理规范过于刚性等特点,体现的是改制的精神。又过了十年,国内的公司、企业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对公司立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颁布的新《公司法》,就已经把很多改制的内容删掉了,我们考虑的是如何鼓励投资,如何给公司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20年来《公司法》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观念的巨大跃进,也表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在20 年以来的巨大变化。
  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性的法制环境。在市场经济下,主要是四个方面的法律环境: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二是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三是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环境;四是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环境。这四个法律环境也可以叫做四个法律机制。但是,这四个法律机制目前的状况如何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哪些比以前好了,还有哪些欠缺呢?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
  我认为从市场准入的机制看,市场准入应该大大放松条件,能够使设立各种企业、公司更具有宽松的环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够进入市场,主要有四个条件:1.责任机制的放宽,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2.设立门槛要降低。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像日本《公司法》最近又要修改,要抛弃大陆法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甚至要学习美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制度。3.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所以在世界的《公司法》也大大加强了一些任意性规范的规定,允许章程里边按照自己去做一些。4. 税负方面的机制。有一些国家税负很重,或者对设立公司的经济负担来说比较高,人们也不愿意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公司。这点从现在《公司法》的修改看,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刚刚通过的《公司法》的修改,对我们这方面的法制环境满足了不少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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