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估”能评估出“好政府”吗?
刘书燃
【关键词】绩效评估
【全文】
●我们要求对政府的“质量评估”是指对政府的各项制度联系而形成的制度环境的评估,亦可进行某专项质量评估,其评估结果为确定政府是否合格,并应当公示。
●好政府需要健全的、适合该地区的制度,且这些制度应该已经法制化,并得到有效实施。虽然我们可以给各地方政府设立统一的评估指标,但因地制宜,建设适合地方发展的特色政府才是最符合百姓心思的,这并不违背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
日前,国家人事部《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课题组在总结国内外相关指标体系设计思想和方法技术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分析,提出了一套拟用于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但笔者认为,所谓“政府绩效评估”似是而非——政府需要的是“质量评估”而非“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对象应是公务员而非政府。
大海能搭载轮船,轮船亦须人的有效操作方可有目的地航行。其中大海好比是“市民”,轮船指的是“政府”,而驾驶轮船者则是“政府公务人员”,其中船长等指挥人员有如政务类公务员,而普通水手则如业务类公务员。为了确保轮船能在水上正常朝着目标航行,无疑,我们对轮船及其驾驶者都应有所要求。通常,对轮船的要求是必须通过“质量评估”,即其必须符合航行的起码条件,如有一些必备设备,如桨、舵、动力设备、救生设备等等,且这些设备必须质检合格,且未被蛀虫败坏或也没因长久未用而腐朽等,那么我们就认定该轮船是合格可用的;当然在特殊海域及气候下,对轮船的质量及适航条件还会有更苛刻的要求。而对于轮船的驾驶人员来说,我们通常要求他首先具备操作轮船而成为船员的合格条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设有一套对船员的“绩效评估”制度,用于对船员的考评,以发掘优秀的船员并将其提升,同时淘汰一些懒惰、失职的船员出局。
抛开上文的类比,是否需要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呢?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有人或者愿意将政府视为法人体,类似于企业而由政府官员来“经营”,因而要求有“政绩”,方显得执政有道,并以此作为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重要因素。笔者则更喜欢把政府中的“拟人”或者说“人为”因素剔除,而从理论上将其看作是一种依据国家
宪法及组织法设立的公法设施,我们可以对这套“设施”设定一些系统化的“质量评估指标”,以便于人们对其作出评价,以供市民或者政府官员自身及相关机构参考。其中的一些具体指标可以包括被列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职能指标”类中的大部分,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公开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