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固然早就建立了养狗登记制度。但是,在制度设计的思路上主要存在三种偏好,导致事与愿违。
其一,通过高收费和繁琐的手续抬高门槛以限制养狗。例如在北京,起初上证的手续费是8000元,接近普通市民标准年薪的总额。尽管到2002年降为5000元、翌年再降至现行的1000元,仍然大大高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准。在广州征收的标准更是惊人,第一次上证费高达上万元,以后每年都还要更新登记并缴费6000元。不言而喻,立法者的本意是要阻止养狗,但结果却无异于鼓励无证养狗。就像严禁一切新兴宗教组织,反到把各种私人信仰都逼成恶性化的地下活动一样。
其二,养狗登记的收入究竟是用到养冗员上去了、还是用于完备动物防疫治疗的基础设施?对此缴费人心存疑念,而有关部门缺乏必要的和充分的说明。高收费与资金流向的黑箱操作互相结合在一起,只能加深对办证机构的营利性以及市民的不信感,也势必进一步助长私下养狗、逃避公共责任的动机。
其三,在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忽视动物贩卖业主、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活动的作用,导致有关部门力不从心,只好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在事态恶化到极端时才重拳出击、搞一刀切。自1822年马丁法案(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 3. Geo.IV.c.71)以来西欧保护动物制度化的历史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自发的团体(例如英国的RSPCA)以及动物爱护管理员网络在推动有关立法及其执行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根据动物权(animal rights)的集体私诉,既能发动刑事程序来遏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有助于改进对危险动物和徘徊动物的管理,实现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
调查各国(主要是东欧和东亚)的家畜宠物生态,还可以发现这样的有趣规律:野犬数目与民间保护社团的规模和自组织化的实效成反比,而狂犬病的发生率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成反比。
但在我国,上证也好,收容也好,扑杀也好,统统都由政府部门包揽下来,往往是事倍功半、吃力不讨好。特别是目前,各地正在大兴土木,拆迁之后到处可见丧家之犬。面对无数善良家犬都先后野狗化的乱局,正需要衡平公正的法制以及民间组织这样的“千手观音”来普渡众生。如果任凭某些行政部门一意孤行,对作为亘古老友、忠实象征的家犬也大开杀戒,那么这个社会不出现戾气横行和人性堕落的结局,恐怕反倒是可以拍案惊奇的吧。
围绕养狗与打狗的讨论,还提出了一个具体问题,这就是饲养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不虐待、不遗弃、不放纵以及关于遛狗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也就是说,在狂犬病流行以及人与狗的互相厮杀的背后,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相邻关系的无序化趋势。鉴于这样的情形,的确亟需制定和完善与动物管理有关的各种法规,并相应地加强对越轨犯规行为的制裁(包括罚款、拘禁以及剥夺饲养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