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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最新发展与立法演进

  (二)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1、保险机构
  由于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对外尚未放开,因此,多年来一直不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在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方面已经开始出现松动。2004年8月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一)银行存款;(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三)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五)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已经获批投资海外资本市场,获批投资额度为17.5 亿美元。
  2005年6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调整投资组合,逐步提高收益,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目前仅限于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待运作一段时间后,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和国际金融市场状况,逐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此外,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一家机构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机构发行股票总额的5%。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9月1日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我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此外,《细则》还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并对这些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9]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0]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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