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WTO,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被逐渐放开,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日臻完善,外资受让上市公司的政策也逐渐解冻。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对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从而为外商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重新打开了关闭6年之久的大门。
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收购主体上并没有排除外资作为收购主体。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可以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该《通知》使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彻底解决了外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对外资受让的程序、外资行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标志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随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于2002年12月30日、2003年3月7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对外资并购的原则、方式、程序、审批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并在某些方面的立法上有所突破,比如确认并允许外资比例低于25%,允许被并购企业持股一年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成为并购后外资企业的股东等,被认为迄今为止关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最为详细的规定。
2003年2月,中国华润总公司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外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华润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华润锦华股权全部转让给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分别获得财政部、原经贸委和商务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它成为我国自1995“北旅事件”后的首例外资直接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成功的案例。此后,外资受让法人股事件层出不穷,如柯达收购乐凯公司20%的法人股;新加坡佳通集团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受让ST桦林法人股;韩国三星受让赛格三星国有法人股,与赛格集团并列为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受让深圳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投、深圳城建、深圳市劳保局四家所持深发展国有法人股,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
3、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进入A股流通股市场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8]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