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
(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进入境内从事证券业务
1、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及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
2002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颁布并正式实施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这两个
《规定》允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打破了原来只有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才能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局限,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进程取得突破性进展。
深、沪两大交易所制定的
《规定》,在特别会员会籍申请、会员管理及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方面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根据
《规定》,在中国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的境外特别会员。在我国设有总代表处的,如果申请成为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应当以总代表处名义申请。此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经当地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其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也比照该规定执行。
当前,就外资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情况来看,外资证券经营机构抢摊我国证券市场的速度非常快,已在上海、北京、深圳三地建立了近百家代表处。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3月底,已有大宇证券株式会社、韩国现代证券公司、霸菱集团、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摩根斯坦利添惠亚洲有限公司等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三地设立了85 家代表处。
目前,就外资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来看,在85 家外资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中,已有7 家申请成为深、沪证券交易所的境外特别会员。
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
2001年12月13日,我国宣布允许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不通过我国中间商(证券公司)就可以交易B股。新规定为在我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证券经营机构铺平了竞技场,[7] 在新规则发布之前,只有里昂信贷(Credit Lyonnais)、ABN-Amro 和怡富(Jardine Fleming)集团是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有特殊会员席位的3 家外国经纪机构。而入世以后, 根据我国加入WTO 的承诺,所有外国经纪机构都可以向两大交易所申请会员席位,并代表外国客户直接从事 B股交易。
为规范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上证所于2002年7月25日颁布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深交所于2002年6月19日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 股席位管理规则》。这两个规则的出台,为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立规,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直接向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B股席位,从事B股交易。
2002年11月6日,日本内藤证券株式会社获准成为首家直接获得B 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自此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获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数量越来越多。截至2005年10月18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有19家和39家境外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