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的形成
包蓓蓓
【关键词】哲学 正义 规范
【全文】
论规范的形成
北京大学 法学院 2004级硕士研究生 包蓓蓓
正义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都曾对它给出自己的定义,并据此指明一条使正义可以得以施行的道路。那么,正义在其本原意义上是如何开始的,它的本质和起源是什么?如果说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那么此规范从何而来,如何形成,人们为什么要接受它,便成为了一个问题。
《理性国》中格劳孔对苏格拉底说:“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订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定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与起源。”
这段话让我们很容易的就联想到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在这种情境下,每个人都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即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它们所代表的就是公意。由个别意志的总和构成的众意,与公意,在此达成了相对的平衡。人们在丧失了“自然的自由和平等”后,又从结成的共同体中获得了社会政治自由和对于自己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及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在格劳孔的话语中,起初人们在交往中尝到的“干不正义的甜头”的所谓“正义”,是每个人头脑中单个的,也许共通、也许矛盾的正义观,相当于卢梭所谓的众意;而后通过契约方式固定下来的,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正义,相当于卢梭所谓的公意。由此,正义成为了人们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当然,格劳孔所言的通过定法律立契约方式确定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讲多指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或政治哲学领域的正义。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部分正义是无法言说的,无法用制度、条文将其确立下来的。但它们又的确像时间一样,存于我们身边。我们说,这样的正义同样可类比于契约,这是人们在历史中约定俗成而来的。如同单个人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一样,单个人头脑中的正义也非正义。我们暂且不论单个人头脑中朴素的正义观念是天赋的还是像洛克“白板”说那样,由感觉和反省而来。假定每个人头脑中已然存有正义的观念,这正义观念未必就是被社会所普遍认同的正义观,真正的正义观是真实的社会中各类人思想多次搏奕的结果,而不是佛学中每个人顿悟成佛就可达致的。如同现今争论不休的:“帮助一个极端痛苦的,势必要走向死亡的人结束生命是否是正义的。”对于这个问题,各国各个领域富有人文关怀和终极关怀的人们对此都有自己的看法,但迄今尚未有达成一致的迹象。虽然有的国家已为此通过了法律,并同时认为这就是法律正义的,使安乐死成为了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但事实上,在有关安乐死问题的一般正义观念并没有成为人人相信、约定俗成的正义理念之前,很难说它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只有一般正义首先被人们认同承认,才能与法相结合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如同二战时,德国士兵根据纳粹制定的法律去屠杀犹太人,当时狂热的信奉者们认为这就是正义。在今天看来,这种所谓的正义却恰恰是最大的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