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文原为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学术研究会而作。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53,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页464-467,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78页。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页22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94-399,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页172-173,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转引自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页338-33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页335-33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千叶正士(日):《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页13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千叶正士(日):《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页183-19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本论文的103页以下的分析。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页41,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页39,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页4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同上。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页39,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杨懋春:《一个中国的村庄——山东台头》,页48,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页57,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中描述到:“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页52,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中描述到:“为儿子找一个媳妇,被视为父母的责任……但结婚总是为了后代……婚姻关系只有在她生育孩子以后才开始生效。”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页43-44,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