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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同样,家族主义深刻地影响了家庭财产的承继。在分析这种影响之前,笔者先讨论一下两种“家”的关系。根据前面的界定,一种家是指家族,我们不妨称为“大家”;一种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我们不妨称为“小家”或“家庭”。前面提到,人员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是家族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而其中人员的增长是以男性子孙的数量体现出来的。一个男性子孙意味着将来要成立一个小家,男性子孙越多,这种小家就越多;这种小家越多,就意味着作为家系的总体的大家就更加兴盛,于是家的事业就实现了人丁兴旺的目标。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在某种意义上,小家的增加和财富的增长是成反比的,因为小家越多,财产分割的分母就越大,而作为主要财产的土地,社会的总量是相对有限的,并不必然随着劳动力的增加而增加。这样一来,家族事业发展的两个方面,即人员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何克服这个矛盾,就成为婚姻和继承关系安排的一个任务。
  接下来我们将具体分析家族主义是如何深刻地影响着家庭财产的继承的。这种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财产是属于家庭所有,来自于祖先所创造的家业,并在自己这一代手中有所增减。家庭财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还原为家庭成员所有,这在法律上和理论上称为“同居共财”。[21]
  第二,家庭财产的承继是通过家的延续来实现的。如果某人只有一个儿子,那么不存在分家的问题,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承继问题本身,因为家还是原来的那个家。如果有几个儿子,财产就在分家时在众儿子自己成立家庭之间进行平均分配。这时众儿子的家庭便被视为对父亲的家的承继,财产的分割和转移是附属于家的分立和延续的。在前述案例(三)中要注意两点,一是父母的家庭并不参与财产分割。事实上,在本文收集的家产分割纠纷中,争议主要发生在三个弟兄之间,而不是发生在父母和儿媳之间。二是在分家时如果某个儿子尚未结婚成家,也要分给其作为一家的份额,因为将来他要成家是可以预见的事。
  第三,家产的分割发生于分家的事件,与家庭成员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就父母来说,在有几个儿子的情况下,家产分割可以发生在生前,也可以发生在死后。如果在生前分割,他可以把家产在众儿子之间全部分掉,自己保留部分财产的使用权作为养老所用;也可以留下一部分财产不进行分割,作为自己的养老所用,待自己死后儿子们再分割。对父母留下的财产,不能理解为父母参与了分割,而只能理解为有一部分还没有进行分割,二者尽管实质相同,但是在名义上和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
  第四,儿子的名分是参与家产分割的唯一依据。之所以如此,这里存在着观念上的原因。观念之一是家的事业是从祖先那里传下来的,每代男性子孙都有责任把它再传下去。为了完成这一任务,父母必须把儿子抚养长大,并为其修建房子、娶回媳妇,建立家庭,并把家业传给儿子。观念之二是“父子同气”、“父子一体”这样的看法,父亲不仅把儿子视为自己人格的延续,而且把儿子视为祖先的人格的延续,所以财产自然就由儿子来承继,而且只有作儿子的才有此权利。[22]当然,由于人格的延续,“父债子还”也就自然成立了。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家族主义的承继和个人主义的继承之间的显著区别:家族主义首先是人格承继,然后财产随人格的承继而承继;个人主义首先强调人格独立,财产权只是在独立的人格之间发生转移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女儿不参与继承的问题:因为女儿不能承继自己的人格,同时也就不能承继祖先的人格,所以无法承继祖先的财产。观念之三是和家族祭祀联系起来,因为祖先在阴间的福利要由活着的子孙来照顾,[23]而这种子孙只能是男性,如果不把家产交给男性子孙,子孙就无力履行义务,祖先在阴间就成“馁鬼”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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