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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

  从实际结果来看,在退婚纠纷中,这里的“婚”实际上并未登记,双方只是按当地的习惯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然,也许可以说这只是个案。但是,从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的态度来看,不履行登记结婚手续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首先是作为调解人员的村干部始终未指出这一问题,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没有以此为根据确定婚姻的效力。女方父母提出这一点用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又私下又要开离婚介绍信,可见其并不否定婚姻关系已经成立,是“利用法律”进行博弈而已。但是,在这场法律和习俗的正面交锋中,他的以法律为根据的理由似乎提得不那么理直气壮,村干部也不支持,显得非常孤立,所以法律很快就败下阵来。其次,访谈时在场的副镇长,以及调查非法拘禁的县公安局也都是对此习以为常。相反,只要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姻关系接可以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包括普通民众、村干部和政府官员。
  (三)关于婚姻关系缔结过程的财物
  1.法律规范
  《婚姻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买卖和变相的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社会规范
  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女方以“礼”的名义收取一定的财物是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是财产婚的一种表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妇女地位提升,契约婚逐步取代了财产婚,婚姻买卖也逐渐减少。虽然目前在很多地区彩礼仍然收受,但是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或者仅仅是习惯因循,并无因此谋财的目的和结果。
  但是在我们所调查的山西兴县,在农村地区,结婚时男方送女方家的彩礼一般是1—2万元,城里则是自由送,通常送6600、8800等这样的一个吉利数。(通常是男方越有钱,女方要的越少,反之则越多)。除了彩礼之外,男方还要负担媳妇的衣服钱、旅游的钱以及举办婚礼的钱。合计起来,农村娶一个媳妇要花2-4万元。
  这样金额的彩礼,实际意义大于象征意义,可以说已经构成了《婚姻法》所禁止的买卖婚姻或者变相的买卖婚姻。因为,第一, 1-2万的彩礼相当于农村一个中等人家所有的积蓄,这些积蓄是在儿子幼年时就开始节衣缩食准备着的,而对于中等以下的人家,则通常要举债才能应付。第二,如果婚姻不成,或者结婚后又退婚(离婚),则要返还彩礼,这说明彩礼不是独立的,是附在婚姻约定上的,是婚姻约定有效的条件,在有些案例中,彩礼的高低成为女方父母是否允诺婚约的重要考虑条件。第三,彩礼的送与退是在双方父母之间进行的,与子女特别是与女孩无关,在这里,女孩更像是待善价而沽的某种货物。第四,有些家庭,由于生意破产或者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克服困难的一个办法就是嫁出一个女儿,这样可以收到一笔数量可观的彩礼,另外一些家庭由于家庭困窘,无力支付彩礼,还采用历史上的“换婚”的做法。
  3、冲突的结果
  在退婚纠纷中,彩礼高达18000元,基于上述分析,这显然已构成了变相的买卖婚姻。而且,女方父母提出退婚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另外一户人家愿意出38000元的彩礼,即一个更高的价码。此外,彩礼的收受,价钱的谈判,是在双方父母之间进行的。由于这些特点,可以说,在这个婚姻中人们所遵循的,不是法律,而是当地的习俗,而且是法律所禁止的习俗。
  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的反应,则可以表明这种习俗在当地获得了普遍的遵循。除了纠纷中的当事人外,无论村干部,还是副镇长,以及县公安局,都认为彩礼这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村干部指出女方父母是“借婚姻勒索钱财”,但这仅指既想退婚又只愿意退回50%的彩礼的行为。村干部在这里与其说是要维护法律的规定,毋宁说是要借法律的力量威胁女方父母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要么全部退回彩礼,要么别退婚,否则就要追究你“借婚姻勒索钱财”的法律责任!我们在访谈中还也解到,彩礼的现象是普遍的,没有彩礼的婚姻反倒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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