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

  五、规范冲突的内容和结果
  分析这些经验材料,我们发现,之所以出现违法现象大量存在、法外秩序普遍存在这样的法律实现状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存在着大量的社会规范,它们和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竞争的关系,从而最终使得人们的行为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导致了书本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巨大差异。具体地说,在两个纠纷所涉及的法律的范围内,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竞争的情形主要可以归纳为下列五个方面。
  (一)关于结婚的年龄
  1、法律规范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2、社会规范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早婚早育一是一种普遍的接受的规范,在山西兴县,这一规范同样还有一对程度的影响,其中农村地区有其如此。正式由于这种习俗普遍盛行,所以我国才通过法律和政策提倡晚婚晚育。
  3、冲突结果
  在退婚纠纷中,女方结婚时只有17岁,低于婚姻法规定的20岁。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婚姻双方都未提到这一点,人民调解员也没有指出这一点,反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同样,在我们访谈过程中,副镇长也在场,他也没有认为有什么不妥。
  就当地的一般情况来说,低于法定年龄结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或者更准确地说,人们在结婚时,并不考虑法定婚龄是多少,而是根据其他因素决定何时结婚。如果说结婚时年龄在法定婚龄之上,那只是巧合,不是科刻意遵守法律的结果。事实上,导致不符合法定婚龄的结婚并非没有经过登记,从而政府无从监管的缘故。即使是登记结婚,政府也不会从严审查。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副镇长、支部书记的态度看出来。也就是说,把法定婚龄的要求不当回事,在当地是一种普遍的态度,不仅仅是农民如此,村干部和乡镇干部也是如此。甚至,县公安局在调查非法拘禁时对这种情况也只字未提。总之,作为竞争的结果,法律规范完全占了下风。
  (二)关于结婚登记
  1.法律规范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关系效力。
  2.社会规范
  结婚需要登记,可以说只是现代社会的要求。而在中国,更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的制度。但是,婚姻关系毕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所以在传统社会中,无论是中国的传统还是外国的传统,都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通过仪式,表达一系列的象征意义。但是,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仪式的内容和象征意义是有所不同的。同样,当地的人们也有自己的结婚仪式,这种仪式具有丰富的象征意义,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3、冲突结果
  应该说,两种规范不是完全对立的,因为人们可以既登记又举行结婚仪式。因此可以说,登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增加的一个强制性义务。但是事实上,二者还是一定的竞争关系。因为,国家在婚姻家庭中很多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都是以登记结婚为必要条件的。换言之,国家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