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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

  其三,研究者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开阔的世界性视野。
  20世纪30年代的法律史学者处于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非常开放的时期,很多人研究 法律史问题,都具有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杨鸿烈懂数种外文,又留学日本,在 这方面的见识自然比一般中国法律史学者要杰出一些。杨鸿烈和陈顾远都受教于思想史 学和法制史学方面的名家大师,都吸收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法制史学的优秀成果,故 能写出了无愧于时代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前辈学人的事例说明,中西、古今法制历史 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富有魅力的领域,又是一个难于把握的领域,需要法律史学者作更 艰苦的语言努力,更深厚的知识积累,才有希望获取更为准确的认识。
  (二)比较法制史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积极意义
  当法制史研究领域的比较研究成果凯歌前进时,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建设却相对滞后,( 注:这方面的总结与批评请参见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载 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未能及时将新成 果体现出来,出现了不该有的脱节;在教材的编排中,编写者也未能在一些子目上尝试 运用比较的方式,以便学习者一目了然,心知肚明,并避免教学者因水平之高低而出现 教学效果的参差不齐。
  作为一个后学者,笔者亦无意在此空发议论,但现有教材的体例需要不断地完善则是 不争的事实。众多的优秀的比较研究成果迭出,是可喜可贺的幸事,但其影响所及或许 只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特定的群体。而教科书要面对的是一届又一届的学生,其负有教育 、启迪、培养后进人才的重大职责。比较法制史有助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它可以向 学生提供一个新的境界,增加许多知识,并提高他们的思考能力。反之,一个国家的法 律教育如果过于狭窄,就会使学生目光短浅,知识贫乏。因此,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 教学与研究应着眼于全球化这一背景,以开放、合作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及时转换研 究视角,关注现代化、全球化和后现代化思潮对法律史学研究的影响,赋予法律史学新 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中华法系的内容及其特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因此,研究中华 法系更应该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关注中华法系母法内容与子法内容的统一。例如,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否是“礼法结合”,学界尚未取得共识。但如果将其放在世界法 律发展史的广阔背景下,与其他几大法系,特别是与同属东方法的印度法系相比较,则 使人容易明了。又,中华法系以中国传统法律为母法,以东亚各国法律为子法。但是, 中国学者如杨鸿烈、李钟声先生等对中华法系的母法研究虽有丰硕成果,但对中华法系 的子法研究不足。这是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开拓子法内容的研究,不仅是中华 法系作为“法系”的缘故,更重要的是这种研究富有学术价值:通过对于法基本特征及 其形成、流变、解体的研究,来反观中华法系母法的形成、发展、瓦解,并从中提炼出 中华法系母法的价值及其应世态度。(注:艾永明:《关于21世纪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 点思考》,载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主编:《继承与创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 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看来,总结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还有待 比较法制史研究的深入,通过对世界各种法系深层次的全面的比较之后,才能获得更为 确切的结论。
  同样的理由,在近代中国法律史的教学中,也许更应当注重与特定国家如德国与日本 的近代法制史的比较研究。(注:类似的观点还可参见武乾:《关于中国近代法律史研 究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这不仅因为作为同样 相对后进的德国与日本法制史与中国近代法制史具有更大的可比性,而且还由于德、日 近代化的法制直接影响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此外,德、日近代法制的发展史还为 近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体系。如果不对德、日等国的法制与中国近代 法制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我们就不仅不可能真实地描述中国近代法制史的全貌,也无 法对中国近代各项法律制度的成因,以及中国法律近代化成败的原因作出正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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