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科研究方法不断丰富的今天,由于新方法的使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视角不 断开阔,但也有学者认为,与日本、台湾地区的研究相比,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就理论与方法而言似乎少了一些成熟而多了一些浮燥;五、六十年代形成的单一研究模 式与目前陡然增多的各种各样的理论、方法之间缺少一种稳定的过渡,缺少一种学界普 遍认可的基本的研究方法。(注:刘海年、马小红:《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应体现一种开放的视角,更多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 比较中鉴别,在比较中选择,在比较中发展。因而,有学者强烈呼吁:“比较法律史或 比较法律发达史的研究乃至建构这一学科体系,应当成为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 个重要领域”(注:夏锦文:《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学习与探索》2 00年第1期。作者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学术研讨会上以《研究范式的转换与中国法 律史学科的性质和体系》为题再次提出同样的主张。)
二、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回顾
(一)比较法制史在清末民国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的运用
清末民初法学教育勃兴,中国法制史学科也得到迅速发展。如前文所述,在当时的法 律教育中就有了《比较法制史》的课程。其时的法制史学者大多学贯中西,深受日本模 式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既然古今中外的法制都可用一套概念体系来涵容,那么在某一 范畴内进行中西、古今的比较研究,以此作为评价的基础,便是顺理成章的。冯承钧的 《中国法制史》首倡比较法制史,例述了古罗马与中国家庭制度、欧洲与中国封建制等 问题;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列“中西法制之差异”一章,分列六条:重保守与尚进取 、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自然发展与外来熏陶、法以辅礼与礼法分趋、重君主与重国家 、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徐朝阳的《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
刑法溯源》参列西制, 《中国亲属法溯源》参列外国古今之制及当时中国民律草案之规定;徐道邻《唐律通论 》设“唐律之与现代法”、“唐律之与东亚诸国法”、“唐律之与罗马法”,等等,都 是这一比较方法运用的结果。(注:参见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 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325页。)
杨鸿烈、陈顾远等早期著名的法制史学家都曾提倡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 较法制史的方法,并进行了成功的有益的尝试。杨鸿烈的三部法律史著作,都显示了作 者具有开阔的世界性的法学眼光。《中国法律发达史》的第一章开头就写“中国法律之 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认为,外国学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国法系的全体, 他“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他声明此书“是有意表出中国民族生产的法律经 过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司法的情况”。他还指出此书的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国法律根据的原理显与其他法系不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他再次强调“要 想彻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 法系的根本思想。”《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第一部分也专门论述中国法 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和精神问题,陈顾远从世界各大法系比较的角度作了分析。 他认为“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虽彼此或有 相类之点,但彼此绝无尽同之事。”基于此种看法,他从“中国法制与儒家思想”、“ 中国法制与家庭制度”、“中国法制与阶级问题”三方面论述了中国法系的“特殊精神 ”。陈氏比较准确地阐述了中国法系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政治基础方面的大问 题,对中国法律史学专题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研究的深化都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