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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

  最后,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霸权或者说权威
  任何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有序的社会,一定存在着某种合法性系统,即使被统治者产生自觉服从统治者统治的内心动因的生成机制,以至社会中的大部分被统治者是自觉自愿地接受统治的。所以,有序的社会是以特定的话语权威或霸权为基础的。
  必须承认,真正的霸权不是建立在武力或暴力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话语霸权的基础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就其本人的体格、凶狠、智商甚至狡猾程度来说,可能是相当与众不同的,他们可能在一定时间内称霸一方,作威作福,但是,没有任何一种黑恶势力可以与合法的暴力相抗衡;再如历史上各种各样的专制暴君,无论他们曾经控制的国家多么强大,多少人对他们俯首帖耳、山呼万岁,但是,一旦丧失了合法性,出现了意识形态危机,就立即变成了过街老鼠。所以,合法性叙事是任何一种统治形式的最内在的统治。而暴力在最有效的情况下也只是仅能够抑制人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有效约束人的内心活动。真正的权威是扎根于人的内心的,所以,真正的权威也总是一种语言制造的权威,一种话语权威,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试想,在无须诉诸暴力的情况下,仅凭几个语词就能够在人们之间的交流与交往中占据支配地位,这是何等的威严。类似的字眼其实很多,当今比较正面的语词例如,民主、正义、自由、科学、现代化、知识、私有财产等;比较反面的例如专制、迫害、伪科学等。如果有群众干预直言批评某个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民主”,认识问题不“科学”,那么,你完全可以想象地到被批评者会如何反映,尽管他确实不民主,不科学;如果群众再当着他的上级这么说,被批评者肯定如坐针毡。有时,一个人的名字,例如上帝、恺撒、亚里士多德、孔子、卢梭、毛泽东、希特勒、拉登等以及法学界经常提起的福柯、哈特、德沃金等,也能使我们产生发自内心的尊重或厌恶。这样一些语词,总是与特定的话语联系在一起,产生特殊的语言效果和权威。美国在当今世界的霸权,固然与它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相关,但是,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所接受的更多地恐怕是其话语系统中所体现的价值观,例如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别是在英语几乎成为世界语的时候。所以,真正的权威是话语权威,真正的霸权是话语霸权。
  建立真正的话语霸权,需要的前提条件是话语表达者之间确实能够真正平等地交流。平等交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交流的各方具有平等的表达意见的权利,另一方面,交流的各方须真诚地进行交流。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与他人平等交流,例如地位、身份、性别、年龄差异造成的交流障碍。年长者往往凭借年龄优势喋喋不休却拒绝年轻人表达意见;有权力的人依仗权力拒绝倾听无权者的意见;专业人士也会依据知识优势藐视和低估非专业人士的意见;男人的一句“好男不与女斗”包含着何等的傲慢?第二,背景差异造成的强式话语与弱式话语之间的不同及由此产生的交流障碍。例如我们不能用“反科学”的字眼来说服一个根本不信仰科学的人去服从自己;也不能用“违反国际法”来说服那些根本认为国际法就是帝国主义霸权标准的人;还不能用“自私”这个道德字眼去谴责那些维护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人。所以,平等交流对于形成真正的话语权威,即以讲道理的方式形成社会秩序是非常重要的。在任何社会中,主宰意识形态的都是一种主流话语。主流话语对非主流话语总是构成一种统治关系,这种统治关系是秩序的必要内容和方式。法律恰恰扮演着强制人们在特定的话语系统内讲道理以建立秩序的作用,它必须选择对什么样的行为进行约束,必须选择决定哪些行为需要接受法律强制提供的道理。法律的目的就是建立法律的话语权威。法律程序的设置无非是迫使各色人等,无论身份、年龄、宗教信仰、权力、性别、种族等存在多么大的差异,在法庭上都必须使用共同的语言,按照共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语言游戏规则陈述自己的道理。所以,法律在反对各种其他话语霸权的同时,在建立法律自己的话语霸权和权威。
  或许我们中间有的人像无政府主义者那样不喜欢权威和霸权,权威和霸权也确实像后现代者所说的那样构成了现代社会无所不在的统治关系,但是,我们都知道,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绝对必须建立适度的权威和霸权,就像我们必须生活在一种秩序之中一样,否则,社会将不复存在。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权威和霸权呢?是武力的霸权还是话语的权威?是无知的霸权还是知识的权威?是人治的话语霸权还是法治的话语权威?我们必须进行选择。在追求法治的社会条件下,法律人的责任就是建立法律的话语权威,让所有的人都必须在民主产生的法律的理性的话语系统内建立权威,尊重权威。而法律的话语权威根本上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办事与说理而形成的权威。一个社会对法律人的维护和爱戴,就是为了使他们能够有条件捍卫这种话语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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