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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

   (二)正义
  公正又称正义,从词源学上说,它具有正当、公平、平等的含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一切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应加以改造或废除。[5]公正是刑罚的生命线所在,而刑罚的公正性既表现为罪行与刑罚的均衡,也表现为报应与预防的统一。通过对犯罪人适用适度的惩罚,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一方面使社会公众的正义需求和报应情感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促使罪犯从痛苦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惩罚性是刑罚的基本属性,而惩罚意味着给罪犯带来一定的痛苦或利益损失。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惩罚强度相对于监禁处遇而言显然要低,但毕竟也包含着一定的惩罚意蕴。例如,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行为规则,履行特定的义务等。由于这些罪犯的罪行比较轻或者在狱中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不大,不必予以关押或继续关押,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就能实现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标,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公正性。
  (三)效益
  刑罚的效益价值也就是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或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惩罚犯罪。具体而言,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6]
  刑罚的运作是一种高消耗性的活动,而刑事司法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尤其是监禁刑的执行更是费用高昂,这意味着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了社会因犯罪而受到的侵害。而社区矫正不需要象监狱那样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从而大大节省了国库支出,有助于缓解监狱拥挤现象。据英国官方的统计数据,英国每年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英镑;而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每人每年520英镑,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罪犯投入更低,大约是每人每年490英镑。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经济性是比较明显的。
  (四)民主     
  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参与”[7]。司法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只有司法民主的充分实行才能促进权利平等,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司法民主在审判活动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在行刑活动中,司法民主意味着行刑活动对社会的适度开放和社会对行刑过程的积极参与。行刑民主化是司法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可以说,在刑事法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行刑是最需要社会参与的一个环节。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的罪犯处遇方式,一方面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体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8]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制约,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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