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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较为全面和准确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内涵,总体而言是一个科学的定义,但其中回归社会一词值得推敲,因为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只有被判刑入狱的人才有回归社会的问题,对于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罪犯而言,由于并没有因自由被剥夺而与社会隔离,因此也就不存在空间意义上的由监禁状态向自由社会回归的问题。笔者以为回归社会一词似表述为再社会化更为合适。所谓再社会化,是指改变行为人原已习得的背离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从而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的过程。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行为人基本社会化失败的产物,可以说所有的罪犯包括被判非监禁刑的罪犯都存在再社会化的问题,因此以再社会化一词取代回归社会的表述从逻辑上更为周密,从内涵上讲也更加贴切。
  二、社区矫正的价值蕴含
  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在19世纪即已经产生,但社区矫正成为系统的思想却是二战以后的事。一般认为,现代社区矫正观念源于二战结束之初对退伍军人的心理辅导。当时西方国家有许多老兵在退役后遭受社会不适应症之困扰,为协助他们完成由军旅生活向社会生活的过渡,一些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人员专为这些老兵提供各种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成效显著,有关司法部门受此启发,遂将此种做法引入刑事司法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社区矫正思想日趋成熟,其具体措施日益丰富,并广为各国刑事立法与矫正实践所认可与接受。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价值蕴涵主要体现在人道、公正、效益和民主四大方面。
  (一)人道
  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注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追求人的幸福和人的解放。刑罚人道性是现代社会中刑罚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的发展历史,即是刑罚从严酷走向宽容、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由刑罚的人道性进一步引发出罪犯人权思想,即罪犯并不因犯罪而成为人的异类或社会弃儿,作为人,他们仍然具有人的尊严和生存发展的权利,法律在依法剥夺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保障其未被剥夺的那些基本权利。
  近代以来,监禁刑成为最重要和最普遍的罪犯处遇方式,这较之古代社会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主的罪犯处遇方式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监禁刑自身存在某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和缺陷,监禁刑在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的前提下实施惩罚和改造,难免会给罪犯打上“监狱化烙印”,削弱其社会适应能力,从而影响改造效果和回归目标的实现。相比之下,社区矫正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从而避免了罪犯因入狱服刑而带来的交叉感染和监狱化烙印,有利于维系罪犯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使罪犯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此外,社区矫正强调社会力量对矫正的参与,可减少监禁处遇导致的使罪犯机械式地强迫和服从的负效应,使罪犯与矫正者发生积极的互动作用,提高了罪犯在矫正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马克思曾经说过:“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4]作为刑罚发展的历史必然,作为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结果,社区矫正集中体现着刑罚的人道价值,浓缩着法律的人文关怀,是“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对罪犯实施人性化监管与改造”的现代行刑理念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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