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商标犯罪及其与大陆刑法之比较

  (—)关于立法模式
  台湾地区在商标犯罪立法上采取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二者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刑法典规定了商标犯罪的传统或典型的样态,而商标法则及时反映商标犯罪的新形式、新情况,从而在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充分利用附属刑法的优势,灵活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情势。但反观大陆关于商标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立法模式单一的问题,关于商标犯罪的罪刑规范只规定于刑法典中,商标法等附属刑法仅有一些呼应性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罪刑规定。这种单一的法典模式立法,虽然有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但也存在规范粗疏、对实践变化反映迟钝等问题。尤其对于商标犯罪这样专业性比较强、对行政性、经济性法规依赖度比较高的犯罪,单一的法典型立法模式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为此,笔者主张大陆今后尝试多元化的立法模式,以更有效地惩治商标犯罪。当然,在设置附属刑法规范时,须注意同刑法典相关条款的协调,在台湾商标犯罪刑事立法中,这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例如,商标法82条规定的贩卖仿冒商标商品罪与刑法典第254条规定的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之货物罪之间,即存在此问题,从而增加了司法适用的难度。大陆今后刑事立法中,应尽力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二)关于商号的刑法保护
  台湾地区刑法将商号列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使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充分。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各个企业的不同称谓。商号同商标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商号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以商标作为厂商名称,这样对商号可完全适用适用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对假冒他人商号情节严重的行为,可直接按照惩治商标犯罪的刑法规范定罪量刑。但是,如果企业未将其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话,商号和商标就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东西,尽管商号也往往能起到商品标记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主体独立人格的增强,商号制度的重要性愈来愈大;与此同时,各种盗用、假冒他人商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日益严重。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比较猖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假冒他人商号进行售假行为的。如果这种行为并未同时侵犯商标专用权,从其内在质量看尚不属于劣质产品,则按大陆地区现行刑法就难以对其治罪,这显然不利用有效保障商号权利人的利益,遏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因此,运用刑法手段对商号专用权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大陆刑事立法中,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商号的犯罪。[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