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商标犯罪及其与大陆刑法之比较
冯卫国
【摘要】台湾地区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刑事立法相对比较完备,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均值得大陆借鉴。大陆
刑法应进一步完善商标犯罪的规定,如拓宽保护范围,将商号、服务商标等纳入犯罪对象;同时适度扩展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以更充分地保护他人商标专用权。
【关键词】台湾地区,
刑法,商标犯罪,大陆地区,比较
【全文】
商标是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商标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是目前困扰着海峡两岸经济生活的一个共同问题。为此,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都在刑事立法中将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由于台湾地区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发育较为成熟,因而台湾地区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刑事立法相对比较完备,无论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均有可资借鉴之处,对之进行专门研讨,有助于大陆地区商标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台湾地区商标犯罪的立法沿革
台湾地区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立法,伴随着该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标犯罪的不断变化,几经修改和补充,目前形成了刑法典和附属
刑法相互配合,以附属
刑法为主的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体系。
台湾现行刑法典第19章妨害农工商罪一章中,规定了四个同商标犯罪有关的罪名,即: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第253条),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之货物罪(第254条),虚伪标记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罪和贩卖、陈列、输入虚伪标记原产国或品质之商品罪(第255条)。
在附属
刑法方面,台湾地区现行
商标法规定了两个关于商标犯罪的罪名,即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罪(第
81条)和贩卖仿冒商标商品罪(第
82条)。此外,2002年修正的公平交易法也涉及对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刑事制裁。
台湾地区
商标法对于商标犯罪的规定,历经数次修改。在1972年以前,
商标法中并无刑事罚则之规定。后由于实践中商标犯罪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同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典的原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之需要,为此,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开始注意采用附属
刑法的立法模式惩治商标犯罪,通过发挥附属
刑法立法简捷、适应性强的特点,来弥补刑法典的相对滞后性。1972年修改的
商标法中,首次对商标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规定;后来台湾地区又7次修改
商标法,其中在1983年、1993年、2003年的三次修改中,均涉及刑事处罚的内容。兹将这几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