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主要内涵是:1、在价值论上,认为人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法律制度应具有人文关怀,应以促进人的自由、人的解放、人的尊严、人的幸福为己任。2、在人性论上,认为人性是诸多相互矛盾的属性的统一体,包括先天属性和后天属性的统一,善性和恶性的统一,理性和非理性(欲望和情感)的统一。因此,法律应客观地对待人性的局限性,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防范人的恶性,宽容人的弱点,鼓励人的优点。
警示训诫防线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反腐制度,具有深厚的人文主义蕴含。这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警示训诫防线是建立在对于人性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在对于人性的认识上,古今中外的思想家观点纷呈,莫衷一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出发点,对人性问题作了深入而科学的阐述,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性观,人性具有二重性和可变性,也就是说,人既具有向善的倾向,也具有向恶的倾向,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取决于自我的人格修养程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两个方面。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性论分析腐败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腐败源于人类脆弱的本性。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性天生存在弱点,谁都无法否认,“人无完人”可谓一条朴素的真理。从终极意义看,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易腐蚀性相结合,正是腐败发生的根源所在。如果掌权者在不良环境的作用下,善的倾向被抑制,恶的倾向过度膨胀,腐败就可能发生;而通过对其适时进行教育矫正,可以促使其向善的方向发展,恶念就可能被抑制,腐败就会得到控制。警示训诫防线正是利用了人性的二重性和可变性原理,通过构建警示训诫防线,防范掌权者在贪欲的驱动下腐化变质,引导其在法律的边界内谨慎地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其次,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门人学,肯定人的主体性,提倡人的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由此出发,反腐败的终极目标并不是控制腐败行为本身,而在于通过控制腐败,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地发展,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幸福,其中也包括促进初涉腐败的干部本人健康发展。既然人性本身是有缺陷的,社会对于那些犯了一定错误的人应予适度的宽容,给予其改正的机会。那种单纯的惩罚做法,会降低行为人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抑制了其人格完善的原动力,甚至于强化其反社会心理,将其抛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对于犯错误的本人而言,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有害的、危险的。警示训诫防线立足于动态的管理、监督和防范,通过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个别化的教育警示,使有腐败苗头的干部及时悬崖勒马,激活其改悔自新的进取心,防止其滑向腐败深渊,这体现了对干部的爱护,无疑是法的人文精神的体现。
(三)行为法学中的个体行为控制理论
行为法学是应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用来研究各种法制行为和法制心理现象,旨在对人们的法制行为进行预测和控制,探索法制行为、法律机制和法治目的三者相互关系及其规律的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 从行为法学角度看,包括腐败在内的人的所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反应,行为过程就是一个外部诱因引起的刺激——反应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人所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所以人的行为受到道德、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法律则是一种利用规则和制度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控的手段。
根据行为法学原理,反腐败主要表现为对职务行为的调控问题。由于权力天然具有容易扩张的性质,为使在职个体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完善对职务行为的监督机制极为重要。警示训诫防线正是这样一种有效的职务行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根据行为法学理论,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应遵循“及时发现、正确处理、努力矫正”的原则。违法行为大都会经历由轻微到严重的发展进程,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对违法行为的控制难度会不断增大。所以,及时发现是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前提,也是保证控制效果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应充分考虑行为本身的差异和行为人的个体差异,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理措施,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警示训诫防线完全符合行为法学的上述原理。这一制度强调对腐败个案的及时发现、提前介入、早期治理,在腐败萌芽之际就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纠错和教育矫正,从而起到警戒和促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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