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反腐策略,正朝向综合性的控制对策迈进。2005年初,
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
《实施纲要》),这标志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的综合反腐战略在我国正式确立。警示训诫防线的提出及其探索,正是综合性反腐策略的具体实践。通过在思想道德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筑警示训诫这一新的反腐败防线,融个别教育和动态监督为一体,使教育和监督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及其恶性发展。可以说,警示训诫防线集中展现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强调动态预防的的反腐新思路,这同中央
《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是完全吻合的。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科学反腐举措,警示训诫防线对于严密和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丰富和发展新形势下我国反腐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二、警示训诫防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心理形成理论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的科学。虽然腐败行为中只有一部分才达到犯罪程度,但一般腐败行为同腐败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只是危害程度不同而已。同时,腐败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预防腐败恶性发展而转化为职务犯罪。因此,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分析腐败心理的生成机理,对于有效控制腐败是有所裨益的。笔者试从下列三个犯罪心理学规律出发,阐释警示训诫防线的心理学依据。
1、量变质变规律
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犯罪心理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渐变式,即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逐步变化的过程。这种人的心理品质往往在经过了长时间的量的积累后,才发生了质的变化。二是突变式,即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缺乏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而是由于发生对个体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到环境、气氛的刺激,而突发性地形成的犯罪心理。
腐败心理的形成,总体上可归结为渐变式的模式。从现实中发生的绝大多数腐败案件来看,行为人腐败心理的形成,一般都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逐步演变、恶性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哪一个人属于天生的贪官,一个人蜕化为腐败分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实践中,不少腐败官员原本品行并不坏,在为政之初还是比较清廉的。对于纷至沓来的行贿者,他们开始是持反感、拒斥态度的,后来经不住反复引诱,终于有了第一次,以后欲罢不能,从收小数目逐渐发展到收大数目,从最初的忐忑不安逐步变得心安理得,从被动收受发展到主动索要,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要防止一个人腐败心理的形成和恶性演变,在量变阶段就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阻断其侥幸心理,促其幡然醒悟,及时悔改。警示训诫防线,正是这样一种防腐于渐微、止罪于未萌的反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