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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防线的法理解读

警示训诫防线的法理解读


冯卫国


【摘要】警示训诫防线的提出,是以对腐败现象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为前提的,同时吸纳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许多理论成果。作为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腐败的创新之举,警示训诫防线蕴含着科学、人本、效益、和谐四大价值,对于严密和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丰富和发展我国反腐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警示训诫防线,腐败控制,科学、人本、效益、和谐
【全文】
  腐败现象是困扰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党和政府在反腐问题上表现出非凡的决心和魄力,并作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反腐斗争中也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就总体而言,腐败蔓延上升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反腐斗争依然任重而道远。与此同时,反腐实践迫切呼唤着理念更新与制度创新。警示训诫防线制度,正是顺应新时期反腐斗争的需要而推出的创新之举。本文试图运用法学相关理论,对这一制度的立论基础与价值蕴涵进行初步阐释,并为其进一步完善而建言献策。
  一、警示训诫防线提出的现实背景
  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作为一种与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人类社会现象,腐败问题并非今日中国所特有。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或地区和都未能彻底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面对腐败的高发态势无能为力,腐败虽然不能消灭,但完全可以控制。在理性认识和把握腐败现象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基础上,采取严密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是可以将腐败行为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的。
  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前30年间,虽然社会中也存在腐败现象,但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相当封闭的社会环境下,腐败行为相对较少,并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我国长时间处在一个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所暴露出的体制缺陷、法网疏漏、监督乏力以及道德滑坡、价值错位等因素,对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是造成中国社会持续近20年的腐败高发期的深层原因。
  另一方面,应该清醒地看到,相当时期内中国社会存在的腐败高发现象,除了受制于社会转型这一宏观背景之外,同我国以往反腐实践曾经历的曲折历程不无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从新中国数十年的反腐进程看,反腐策略从最初的依靠群众运动、思想教育以及严厉打击,到近年来开始向依靠制度建设等多位一体的思路转变,经历了一个不断成熟的曲折过程。 我国反腐实践中,曾存在过分倚重思想教育的倾向,但其效果并不尽人意,后来重刑严惩的思路一度主导了反腐实践,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甚至有不少罪大恶极的贪官被判处死刑。然而,多年以来的严厉打击也未能有效阻止腐败蔓延的势头,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了所谓的前腐后继现象。
  严峻的现实促使人们去冷静思索腐败的成因,并科学设计腐败的治理之策。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人们逐步认识到腐败成因的错综复杂性,开始把导致腐败的原因看成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腐败行为正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腐败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反腐工作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控制对策,把道德自律、制度约束和刑事惩治诸方面有效结合起来,以实现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目的。综合性的反腐对策,目前已广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被有关国际公约所倡导。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序言中,即鼓励各国“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采取综合性的、多学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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