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某省国土资源厅于今年年初发函指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后由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招拍挂方式处置。显然,这一指令与法释[2005]5号第五条的规定迥然不同。笔者认为,这一指令缺少法律依据。其产生错误的原因是:采用了国土部令第11号第四条,而没有按照《
立法法》第
八十三条(“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适用国土部令第21号第
十六条,而且混淆了国有土地初始出让与改变用途的法定差别。
二、提高处置价格的公正度,关键是提高公开透明度
按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处置,是否会导致处置价格偏低?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按招拍挂方式处置也有多种多样的弄虚作假,招拍挂价也不一定公正。如果出让土地的信息发布面不广,众多有可能参与招拍挂的企业不知情,如果处置方对参与招拍挂者资质条件的限定不适当,如果出让公告发布后有意愿参与招拍挂者在规定期限内来不及作相关的市场调研,如果参与招拍挂者只1家企业(挂牌出让规范也允许)或竞买者是当事人的邀请陪同者,如果招拍挂的既定底价偏低,如果招拍挂前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现行工业用地价和地上建筑物评估得偏高,那么,处置土地用途改变的地方政府很可能将少收为数不小的出让金,甚至有可能使处置变成为赔钱的买卖。
第二,提高公开透明度,按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处置也能提高处置的公正度。笔者认为,在按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处置中实施阳光运作,加强民主监督和行政监督,那么,也有可能使评估价比招拍挂价还公平、公正。其处置方式及程序可大致设计为:其一,处置工作由国土局牵头,并由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人大、政协派员参与组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评估价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议意见,最终由县(市、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票决决定;其二,先由国土局招选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让评估机构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所规定的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对改变用途土地的当前市场价实施评估,评估费由国土局支付,并事先约定其作出的评估价与最终决定价有差额的将对其评估费予以打折;其三,将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作为初评价,将初评价及其主要依据在当地县(市、区)级传媒(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上公示,并约请了解或熟悉房地产市场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听证,广泛征询民众的意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于人们提出的有理有据的批评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对初评价予以调整;其四,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审议意见,由县(市、区)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票决,并将决定结论(最终评估价)在当地传媒上公告;其五,最终评估价不一定要征得被处置土地现使用权人的认同,现使用权人认为评估价偏高而不能接受评估价的,该土地的原出让方可以不同意其改变用途,或者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第
八十条(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如此运作,即在处置过程中运用集体讨论决定原则,通过公示、听证程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公告程序促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秉公处置,必将有效地抑制和避免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