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援助;通过谈判解决与一些国家的动物福利问题,尤其应当与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从企业方面来讲,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正确认识道德壁垒,对于遭受的国外道德壁垒,如属于进口国故意刁难和歧视,应当积极主动进行磋商和谈判;提高生产技术,改善饲养动物的生活环境,改进屠宰和运输方式;加大对动物福利的投入力度,扩大标准化的生产规模;及时关注国外的动物福利动态,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战略多元化战略;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禽蓄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九、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
“337条款”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现阶段,中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之一,中国企业对美国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完全有理由预测,更多的美国企业将会利用“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打击我国竞争者,我国企业涉案“337条款”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做好应对措施。
1.从国家层面看,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我国政府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337条款”的合法性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337条款”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贸易国的利益,引起了国家间的利益冲突。自其出现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被认为缺乏合法性基础,因为依据“337条款”,外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公司可以选择进行“337条款”调查或进行司法诉讼;而如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是美国企业,则其只会面临司法诉讼,这样,美国对于进口的被控侵权产品和原产于国内的侵权产品,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管辖,使外国被诉人在调查和诉讼中陷入不利地位,这违反了GATT/WTO的基石—国民待遇原则。此外,普遍进口排除令不加区分地拒绝所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进口,这种做法属于GATT第20条禁止的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法实施为由,武断地、不合理地歧视进口产品,变相限制国际贸易,使WTO成员国根据 GATT所应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尽管由于美国在WTO中的特殊经济地位,它不可能在现阶段全面废弃这一运用了几十年、已得心应手且大有妙用的“337条款”,但作为一种策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使ITC受到一定的压力,在处理“337条款”案时,不至于随心所欲地做出裁决。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积极与各种国际标准组织和有关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争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较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国际标准,并研究制定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
建立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自己良好的信息渠道,建立起连续系统的产业专利情报网络,一方面采集并公布国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则信息,以及我国主要出口产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要求,适时地提供产业专利趋势咨询,出台推动与专利相关的激励措施或法规等;另一方面,要及时将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过程中因知识产权受到的警告和产生的纠纷进行通报,以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并提供其应对的经验教训供我国企业参考。同时还要密切关注美国市场对我国产品出口的相关反应,尽量减小信息不对称和时空差距带来的效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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