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建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壁垒咨询机构。其次,要加快国内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我国在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应当组织更多标准化专家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当中,打破发达国家对国际标准制定的垄断。更多制定我国自己的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应当以我国的核心技术为中心。再次,我国应当成立专门的专利许可委员会,对于国外的专利在我国的专利许可收费,实行总量控制,如DVD产品,国外“3C”企业联盟对我国DVD生产企业的许可收费达到了销售价格的50%,远远超过了国际惯例的5~8%,对于国外这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国家应当进行管制。
4.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美国等的反垄断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国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应当采取对等措施。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审查机构,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5.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我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或渠道,使我们的企业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它们在出口前线所受到的各种不公,使我们的政府能及时得到这种呼声,并能在必要时尽快启用WTO争议解决程序;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应学会运用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合理利用法律设置自身的保护条件。
6.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为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如签订多边及双边消除知识产权壁垒的协定。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的沟通与协调,我国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应当主动沟通、交流和磋商,减少争端,促进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在工业标准制和法规制定领域的合作,就标准制定和合格评定程序及政策进行合作;建立关系,促进双方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技术合作;确保相互了解双方的标准和法规制定方面的最新信息。
7.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发挥其调研、协调、协商、服务等作用。
8.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在参与WTO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和修改的主动权。例如,对于TRIPs,虽然对“最不发达国家”承认可以采用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没有任何区别,这本身就是违背WTO的原则的,TRIPs是“撤掉发展中国家向上攀登的梯子”完全保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应当倡导TRIPs的根本性改革,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较弱的保护;对特许权支付较低的费用;通过设立专利权的国际税收,用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等。
9.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熟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必要人力资源。
(二)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策略。
1.针对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口数量来发展出口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2.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应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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