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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633页。
参阅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4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638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637页。
该分类方法主要参阅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典型案例是“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672~673页;相关文献请参阅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277页;何志:“‘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7日,第三版;黄义涛、肖文峰:“‘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载《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2日,第六版。
对此,可以从日本理论上得到印证。日本理论将无效的范围分为契约条款的部分无效和整个契约的部分无效。契约条款的部分无效是指就某个契约条款的一部分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形,是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的问题。整个契约的部分无效则是契约的某个条款无效的情形,仅仅是该条款无效,还是整个契约无效的问题。参阅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15页。因此,契约条款无效是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典型表现。
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4~635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8~579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73页。
参见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879年5月5日判决。转引自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
A. L.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本,上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9~580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72~673页;《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86条后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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