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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综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或者这样讲,《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全部无效的情形。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4年,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24年的房租。在认定超过20年的部分即4年无效的情形下,对于承租人支付的这4年的租金,应当由出租人返还给承租人,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情形,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结果。再比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数个,其中之一是买卖毒品的,这个合同中仅为买卖毒品的部分无效。对此无效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对于毒品收归国有,对于毒资也应追缴。而收归国有及追缴也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结果。
  
【注释】  何志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瑞玺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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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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