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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国法治

  
【注释】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事实上,早在1998年10月,全国闻名的“十佳”律师王海云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法庭被法官殴打。后来他在给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的信中提到,“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参见《中国律师“刑辩”困惑》,汉基律师网:http://www.hanjilawyer.com.cn/juanji/juang1-61.htm。

对于事件的报道,最早见于2006年4月11日的《华夏时报》,很多大网站都有全文转载。另见《律师“被打”事件的启示》,《法制日报》2006年4月19日第11版。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页。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72页;转引自谢佑平:《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参见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81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页。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转引自吴卫军、冯军:《论法律共同体》,《当代法学》2001年第11期。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4页。

参见贺卫方:《致力于更深层次的研究与借鉴》,载《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3页。

严格来讲,法学教育同样可以归入法律职业准入的范畴。但笔者限于篇幅,在此不作展开论述。参见拙文《“法学之盛”》,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3081。

参见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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