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代中国何以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如何构建
坦言之,笔者并不擅长宏观叙事的“手法”,然而却无可回避地提出了比较宏观的问题——当代中国何以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如何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针对“法官打律师”事件,笔者仅仅就如何培养法官、律师的共同法律信仰,如何改变法官与律师司法实践中常常从事的不合作博弈等问题进行阐述。至于检察官和法学家,笔者在此不作详细论述。原因是,检察官与法官的角色具有可类比性,都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都可能出现与律师“对峙”的情形;而法学家由于本身就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者或者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教授,掌握着丰富的学术资源和话语权力,因此经常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最要好的和最需要团结的“法律顾问”,而且他们相对远离司法实践,也就少与法律实践者发生利害冲突。当然,笔者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决不是这种所谓的“相安无事”,而是在职业与精神上的双重契合,遵守共同职业道德、拥有共同法律信仰。下面拟从三个层次来阐述为什么中国当代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首先,法律职业准入问题。实行了数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于2002年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代替,学界一片喝彩,认为提高了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加快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形成。司法考试的试题安排差强人意。目前司法考试共四卷600分,前三卷都是客观题,基本上都是法律条文的直接考察,最后一卷主观题只占150分。个人以为,应当加大主观题的比例。客观题占的比例过大,意味着我们的司法考试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内核,只注重制度而轻视文化,意味着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本科教育的同等学历的人可以轻松背诵法条而一举通过司法考试,受过正规法学本科教育的人往往不自觉地考虑形式之中的内核、制度背后的文化,反而不易通过司法考试,岂不怪哉?在这样的法律人才选拔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下,法律职业人不可能遵循共同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操守,也无法真正在精神层次上在对于法律信仰这一点上达成契合。弗里德曼(Friedman)认为一种法律体系(a legal system)由结构(structure)、内容(substance)以及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三种要素组成。[9] 我们现代的这套法律体系在结构和内容两个要素上已经基本是西方式的了,然而,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却依旧是中国的,徒有形而无魂魄。法制可以移植,法治却不能效仿。因此,要想培养自由主义的生活态度,贯彻民主文明的政治思想,塑造我们的法律文化,靠的不是那个背诵法条通过司法考试而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是具有对自由和民主最深沉的渴望,并且深信法律应该与这种渴望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10] 因此,笔者建议,作为职业准入最重要环节的司法考试,不应当是法律条文记忆力的考试,应当更加侧重于考察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治意识,其中法理、法律史等主观性题目的分数比例应当适当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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