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可以抽象地从法官、律师的功能角度予以考察。法官代表司法权力,是整个国家权力机器的一部分。司法处理的事项连接着政治、经济、外交、文化、道德、民族等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司法必须在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中既能有效的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又能始终保持其不偏不倚、秉持公正的品格。司法的独特资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介入,很容易使自己处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然而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支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7] 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如果说司法或者审判可以最终解决或者“中和” 任何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话,那么司法或者审判无疑扮演着给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威提供正当性或正统性的角色。基于对于法官和司法的这些认识,我们再回头看律师的功能也就一目了然了。美国前总统里根就曾经说过,要想实现法治,就要习惯律师进入我们的生活。最原始的功能在于,律师可以协助公民了解权利的内容、正确行使权利和救治受损权利;进言之,“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具有民间人士的身份和以委托人利益至上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又是能够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所说的‘内在观点’来看待法规范、法体系的法律专门家,位于广义的‘法的空间’之内。因此可以说律师是最可能在立足于权利批判权力的立场上来进行法的思维并捍卫法律尊严的主体。在诉讼中,代表不同当事者利益的双方律师以及法官一面相互冲突,同时又能够在具有上述特性的程序结构框架内以相同的语言及思维方式来进行对话,并使每一个微观的‘法的空间’得以具体形成。通过这种法的空间在广义和微观层次上的结合过程,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就得到了具体的连接。”[8] 律师与法官是宿命的兄弟而并非天生的敌人,他们互相影响着、又互相依赖着,都以法律为圭臬,都以解释法律影响法律活动为己任,都在对共同法律信仰之下试图影响着对方的对于法律的个人主义阐释,这种影响的施加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比如洋洋洒洒的判决意见、口若悬河的辩护和代理词、理论深邃的专业著作等。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种话语权的争夺,只不过这种争夺建立在互相认知、理解的基础之上。
当然,不能否认的是,一旦形成了具有一定话语权的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可能形成与平民话语相对的精英话语,这种精英话语也就垄断了法律领域的知识。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却没有必要。首先,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才使得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变得更加有效;其次,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律师是最有资格代替平民说话的主体,他们掌握法律知识是法律精英,但却代表了或者至少可以代表平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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