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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国法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功能
  在古罗马,随着法律的成文化,由元老院及各种议会的决议、裁判官的谕令、皇帝的敕令等发展到查士丁尼法典,相继出现了不少研究法律、阐释法律,并从事法律教育的法学家。“法学家的解答是那些被授权判断法律的人们所作出的决定和表示意见。古时规定应该有人公开解释法律,这些人由皇帝赋予权力就法律问题作出解答,称为法学家。”[3] 后来,“职业法律家”即律师逐渐从法学家群体中剥离,作为代言人、代理人参与诉讼,于是大多数法律家进入了民事代理人和刑事辩护人的行列,这就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恩格斯在评论这一历史现象时指出:“产生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4]
  现代各国,无论是奉行立法与法典编纂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司法中心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与古罗马一脉相承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英国历史为观察,无论是早期罗马统治时期的习惯法,还是罗马人迫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压力从不列颠撤走之后的日耳曼法,无论是英国衡平法院的衡平法,还是不列颠共同奉行的普通法,无论是领主法庭、地方法庭,还是后来经过亨利二世改革后逐渐居上的王室法庭,都离不开那一群群法律家的参与。这些法律家,他们普遍尊重历史事实与地方习惯,他们只能改进法律而不改变法律,他们甚至可以超越法律但是不能违背法律,他们能够将复杂的习惯法整合成一般性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他们之间的共同话语,形成了普通法。[5] 在美国,律师职业是一切法律职业比如法官、检察官的入口。首先应当受过至少三年到四年的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成绩合格然后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学院毕业取得JD学位,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经过实习之后,才能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从小律师做到大律师,从大律师做到有一定社会威望的、年龄较大的、有相当的资历阅历的大律师,此时才有可能被提名并任命为法官。法官一步步从律师走来,自然知道律师职业的种种,因此在美国极容易形成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共同话语,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休戚相关。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言:“在美国,没有贵族、文人和其他倾向于怀疑民主共和的人;律师构成了最高政治阶层和社会中素养最高的部分……如果有人问我谁是美国的贵族,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决不是那些没有共同纽带联系的富人,而是法官和律师。”[6] 美国的法学家们也往往以司法判决为研究对象,从来与高度抽象的、哲学观的理论无缘,他们教授的课程大都以案例贯穿始末,而且很多法学家本身就是法官或者律师。法官、律师与法学家三者之间在美国长期的法治良性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可多得的默契、配合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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