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令律师2006年3月28日上午才接到这些居民的委托,此时距更正后公告的最终拆迁日期即3月29日只差一天。王律师随即撰写了一份行政诉状,被告列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诉讼理由是拆迁范围一经拆迁许可确定,便不能擅自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则需要重新核发拆迁许可证;而且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从公布时方才生效,被告不能依据没有公布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申请强制拆迁;同时,天津地铁此前已竣工,并于3月27日通车,其拆迁项目已全部完成,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擅自扩大的拆迁范围不可能是为了地铁的需要;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关于拆迁范围的更正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王律师与数名委托人于当日中午赶赴天津,下午3时40分左右他们一行数人进入天津市南开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向当值法官递交了诉状及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请求立案。自此,令王律师与在场的委托人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了:立案庭无故拖延立案工作,并采取回避战术与王律师玩起了捉迷藏——当王律师提出要见院长的时候,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在立案庭里“接待”了他,此时王庭长身后站着的是十几个身着制服的法警——王庭长通过“当事居民应该一户一户起诉,如果像诉状上所列的那样联合起诉,就不予立案”、“起诉的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等种种借口故意找茬——王律师的据理力争,王庭长恼羞成怒,向王律师挥出一记勾拳并掐着王律师的脖子——法警将当事居民拥到立案庭外,并强行夺走居民手中的相机,场面一度发生混乱。[2]
这起事件牵涉到的法学问题庞杂,真可谓“问题一箩筐”。笔者以为,从这起事件出发,值得我们讨论或者揣测的问题包括但决不限于:第一,事件起因是一起看似普通的行政法律纠纷,因此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如何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命题。第二,“法官打律师”,那么加强律师的职业保障的课题顺理成章、自不待言。第三,法官公然殴打律师,法官对于行政诉讼立案的法律知识欠缺,行政庭的庭长到立案庭处理立案问题等等,都使得我们对于如何规范法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与修养、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的事务管理等问题不能视而不见。第四,法官在所有手续具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无故对这起看似普通的行政法律纠纷的立案进行百般阻挠,那么背后某些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的干预就是我们唯一的合理解释。那么,如果保障司法独立,如何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调节器,如何使司法更好地为社会与政治体制提供合法性的正当化基础等问题都是值得深思的。第五,事件发生后,律师协会作为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在保护会员律师权益的时候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再往大一点说,律师协会在我国法治运作结构中应当有什么样的价值与功能定位?第六,如果王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法律事件,那么是不是存在一个南开区基层法院法官“集体回避”的问题,毕竟侵权者是该法院的行政庭庭长,侵权地是该法院的立案庭。如果需要集体回避,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级法院,或者南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即权力监督机关,又或者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该怎么处理?如果不集体回避,那么王律师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公正的保护与恢复?第七,打人的王法官在现场时曾经大放厥词:“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而与此不同,王律师事后在网上回复网友的帖子中说道:“他可以打我,但请不要在法院打我,请不要在我履行职责时打我。他这么做,让我感觉打的不仅仅是我,打的是法律。而这恰恰是我不能接受的。”“本是同根生”的法律人,一个视法律如草芥、儿戏,企图以言代法超越法律;一个视法律如上帝、信仰,甘做法律最忠实的臣民。这其中的天壤之别,不恰恰说明了中国没有形成一个遵守共同职业道德、拥有共同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执法律业,却“同类相忌”、“同室操戈”吗?
本文无意于对上面所有的问题进行一一回应,一方面是力有不逮,另一方面,在笔者看来,如何形成中国当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正如笔者在开篇时提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并非完全排除“人”的因素,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合理、充分地考虑到这些“人”的因素并将其纳入一定的制度框架之下,形成遵守共同职业道德、拥有共同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得以形成和维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