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国法治
董文涛
【全文】
一、问题与进路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中国社会开始出现了比较有影响力的法律事件与司法判决,中国法学界也自然而然地开始了用法理话语去评析这些法律事件或者司法判决。这至少表明,市民社会正与政治国家逐渐分离,法理话语正与早年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政治话语产生脱节。在笔者看来,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法学理论研究方法论上的进步,虽然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本身就是要研究法律现象。
本文拟借助2006上半年发生在天津的“法官打律师”事件,无意对此事件的当事人进行无情批判,而是愿意以此对当代中国语境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等问题予以法理分析,虽然这样的进路不免落入俗套。但在讨论该法律事件之前,笔者注意到,法学界对于本事件并没有投之以关注的目光,至少远不如前些年对于“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案”、“卢州二奶继承案”、“延安黄碟案”、“刘涌案”等案件的重视程度。“法官打律师”案件遭遇学界冷遇,笔者有如下两点看法:首先,学术是社会的神经末梢,如果学术界都冷眼相看或视而不见,那么足以说明同类事件已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或者至少说明,该事件发生所依归的不正常的社会背景与社会事实已经为大众所接受、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该事件的最大的悲哀不是律师受的那点皮肉之苦,而是事件发生后起不到任何推动法治进程、警醒社会大众及政治官僚的积极社会效果。[1] 其次,与前述案例相比,也许该法律事件本身并不具有太强的讨论价值。因为无论是前述哪一个案件似乎都牵涉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要么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要么有法律规定但不明确有分歧。而该法律事件似乎不存在任何这方面的问题,“法官打律师”,似乎没有什么可讨论的,由法官承担侵权责任,更甚至判个故意伤害罪。学界可能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对该事件无动于衷的,但对此笔者认为不然,越是没有人讲,越是需要有人出来讲讲。我们的讨论还是从事件本身说起。
二、事件与争点
“法官打律师”事件源于天津一件看似普通的居民楼拆迁行政纠纷。该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经过如下:2004年11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批准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津房拆许字(2004)第124号],对北起南开二纬路、南至南开二纬路以北、西起寿康西里、东至南开三马路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并于第二天贴出了《拆迁公告》。根据这份公告,松盛里大楼并不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之内。但是事隔一年多后,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3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对其在2004年11月10日所核发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2004年11月11日公布的《拆迁公告》中的拆迁范围进行更正。该更正公告将拆迁的范围向南扩大,松盛里大楼内的居民吃惊地发现,自己的房屋居然也被列在拆迁的范围之内。居民与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多次交涉无果,最终决定上京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