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自筹资金、自愿联合起来,由社员所有的“民办”经济组织,其设立宗旨是为农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组织运行原则体现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然而,我国农业供销合作社尚在发育阶段,便自1958年以来被扭曲为“官办”性的组织。历史上它曾两次与国有商业合并,由集体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完全割断了它与农民的联系。1982至1994年,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三性”,进行所有制性质、组织经营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但是,由于产权混乱,积重难返,至今官办体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供销合作社陷入了离退休人员负担过重,债台高筑,经营严重亏损的困境。信用合作社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有着与供销合作社惊人的相似命运,而且几乎源于相同的原因、存在相同的问题。
新中国合作化、集体化运动,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给我国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合作组织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是实现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有效的组织载体。没有认识到合作社只是在社会的某一领域或环节存在的特定的经济组织,它只是某些生产要素实现联合的组织形式,它本身不构成新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可以利用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态。让合作社负载重大的改造社会的政治使命,远远超越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这不但使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变异,而且最终导致其预定的社会目标落空。(2)经典合作社的设立宗旨是改善社员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促进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我国合作化运动中合作社发展的初级段尚能恪守这一宗旨,但是合作社发展过程均背离甚至抛弃这一宗旨。从高级生产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生产资料集体化的结果,实质是对农民私有土地和其他私有财产权的剥夺,农民社员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民办向官办转变,不但农民社员不能参与有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甚至割断了与农民社员利益的联系。(3)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使合作社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附属物,强化了政府对农业经济的控制力,合作社完全丧失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与传统合作社自愿、自助、自治、自责完全是背道而驰。(4)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一是追求规模大,经济范围广,经营包括农林牧副渔,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二是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合作社社员是所有、控制的企业,他与集体所有并不存在联系,因为任何企业组织形态都不可能造成新所有制形态。集体化使合作社的产权呈现高度模糊状态,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之间,并不存在产权清晰的界定与划分,社员的股权被剥夺,在这种产权构架中找不到任何确定的产权主体,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缺乏明确的物权变动秩序。(5)缺乏有效激励、监督和社员退出机制。由于社员没有股权,财产权益被无端的侵夺,生产经营不能实行民主自决,社员既不能用手投票,也无法用脚投票。每个社员“明智的”选择只能是“偷懒”这样的搭便车行为。[21](6)传统合作社是一种典型的双层经营体制,社员的独立经营与合作社的联合经营有机地结合,以联合经营促进和增强社员的独立经营,最终实现社员自身经营利润最大化。这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分工需要,把社员的小规模经营的灵活性与合作社合理的规模经营效益密切联系起来,鱼和熊掌兼而得之。而人民公社却剥夺了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消了农民个体经济。
四、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与我国新兴合作社的模式选择
在传统合作社发展陷入困境,日渐势微之际,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却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据估计,新一代合作社的资产超过了20亿美元。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1)设立宗旨。“投资—利润”取向。它经营品种单一,奉行加工价值取向,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按事先与社员的约定,只接受特定种类和数量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使其增值,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就是为了摆脱农产品出口下降,国内市场出现相对过剩,价格下跌的困境,合作社只有将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作为经营目标,才能生存。(2)投资与社员资格。农场主要成为合作社社员必须购买交易额或交易权,该交易额由合作社发起时设计的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分解所得,这样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也就是单位交易的价格。交易权实际上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订立的合约,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社员必须向合作社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则必须以约定受领。如果社员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低于合同规定的份额,他必须从别处购买予以补齐,或由合作社购买补齐,但所有费用由社员承担。社员与合作交易额的事先确定,一方面使社员资格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合作社生产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能力过剩[22]。社员股金缴纳不均等[23],允许向非社员吸纳股金,持有股金有最高额的限制,社员资格不开放、股份可以交易。由于合作社经营单一的原材料农产品,加之可以通过优先股向非社员募集资金,因此,新型合作社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跨越了国界。(3)利润分配。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由此可见,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在这里实现了结合。(4)经营管理。理事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职业经理,实行专家管理。美国合作社公司化倾向在立法上也有所回应。加利福尼亚州合作社法规定:“除与本部分的规定不一致外,依本部分成立的社团享有州立法给予公司的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殊待遇。”
合作社公司发展的趋向并不意味着合作社进入了最后的发展阶段,合作社将由公司制企业取而代之。笔者以为合作社发展的“投资—利润”取向意味着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振兴阶段,它是合作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国内和国际已经沟通形成全世界统一的大市场,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各种企业制度之间也必然面临着投资者选择的竞争。因此,合作社的公司化发展倾向是合作社面对市场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的选择。任何企业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影响传统合作社继续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其运作机制的低效益,然而某一企业制度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与其他并存企业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比较优势。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在于它是弱势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提高其竞争实力,进行互助合作,联合自救的有效组织形式。尤其按照“同一原则”,在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上,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既是顾主又是顾客,既是生产者又是使用者和消费者,这种双重经营体制,将社员的单独灵活经营与合作社层次上的联合规模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社员经营利润的最大化。这是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无法取代的优势。合作社公司化发展的走向不是对传统合作社制度的完全抛弃,而是对传统合作社的扬弃,是在坚持传统合作社社员自愿联合,互助合作,为社员的经济和生活活动服务理念不变的前提下,将传统合作社与现代商事公司的运作机制优化组合,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它一方面保留体现合作社运行机制本质的民主管理、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资本报酬有限三大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吸收了公司禁止股东退股,股份可以转让,可以向外发行优先股等项内容。最关键的是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必须购买交易权,将社员投资、与合作社交易和利润分配高度地统一起来,这就找到了沟通合作社与公司两种不同企业制度的渠道。总而言之,新一代合作社兼有传统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之长,但本质上仍然不同于纯粹的资本投资者所有的公司制企业,所以,新一代合作社依然属于合作社的范畴,并没有演化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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