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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

  国家社会主义学派认为合作社是抵抗剥削,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失业现象的有效手段。认为劳动者虽然有创办合作社的能力,但是与资本家抗衡则财力不足,因此,国家应扶持合作社,做“穷人的银行家”,建立一种社会工场,由工人自己管理,共同从事生产。劳动者通过普选掌握国家政权,获得国家在资金和工具上的援助组织合作社,使劳动者成为企业家,才能真正解救劳动者。合作社是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些因素累积到一定程度,只要形成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统一调节生产和分配,社会主义就和平自然地建立起来了。
  合作共和国学派认为劳动者的灾难来自消费者对生产缺乏监督,以及存在着一批所有者和经纪人等“寄生虫”。因此,为了在流通领域取消经纪人,对生产进行有效监督,必须把各阶级和民众团体的代表,组织到消费合作社中来,按消费者的利益组织合理的生产和分配。他计划通过三个步骤来达到对整个经济的控制:第一,建立消费合作社实现对商业部门的控制;第二,建立工业合作社实现对工业部门的控制;第三,建立农业合作社实现对农业和开采业的控制。最终建立合作共和国,消灭资本主义的矛盾。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组织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的思想,认为只有生产合作社才是动摇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而其他领域的合作社只触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表面[4]。主张建立农民生产合作社是实现土地私有制度向集体经济过度的途径。列宁和斯大林在合作社的思想理论方面,追随马克思和恩格斯,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就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合作社属于集体企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与马克思、恩格斯不同,列宁认为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对改造小农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和监督相结合的尺度”[5]。斯大林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合作运动的低级形式,集体农庄是高级形式并将农业劳动组合[6]作为集体农庄运动的主要形式。
  列宁把合作企业完全等同于集体企业,导致了认识和政策上的混乱,而斯大林推行将合作社大规模、强制性的集体化,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了深远的负面效应。按马恩列斯的思想和理论进行的合作化运动强调合作社是实现私有制向公有制过度的载体,突出政治目标,忽略通过互助的经营方式增进社员的利益,最终均使合作社全面地集体化,合作社自身的性质和宗旨荡然无存。结果是无论是前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我国的生产合作社在经过了较长时期的实践之后,最终均归于失败,即便是以色列的吉布斯也已处于进退两难的生存困境。
  2.实用主义“进化学派”
  20世纪20年代以后,西方国国家普遍认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合作经济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向实用主义,这种思潮被称为“进化派”,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研究发展的方向。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直接工具的幻想,把合作社的性质和目标定位于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只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进行宏大的改革。这一改变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背离是它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从此,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并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主流。”[7]
  合作社部门学说。20世纪30年代,在消费合作社发展出现停滞,而金融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开始大发展的转折时期,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分部负责人乔杰斯.弗奎特提出了该学说。他认为合作社是插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由家庭、工匠和农场等次要部门构成的一个复合部门。
  萨皮罗针对美国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农业不景气,提出合法垄断说。他认为农业应按照不同的农产品自上而下地组织专业合作社,直接吸收社员,实行起专家管理,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中央集中控制的体系。合作社实行合法垄断,使之在各自的产品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通过内部协调,实现农产品的有秩序销售。萨氏的合作思想对美国20世纪初的一系列合作社立法起了推动作用,并且促成了1922年通过的《坎普—渥士达法》给予合作社反垄断法例外的地位。
  与合法垄断主张针锋相对的观点是诺斯的竞争尺度学派。认为合作社作为资本主义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补充,而不是对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取代。农民在传统分工下,如果部门职能可以按照竞争的方式有效的实现,就没有必要进入加工上市、分销和融资等工业部门。只有在供给的投入物、服务不足或成本过高,为了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农民才需要组建合作社进入这些领域,获得规模经营效益,使自己免受低质量服务和暴利的伤害。主张社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合作社,实行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合作社成功与否,应当根据其业绩,而不是成员多少或经营规模来判断。通过政府扶持、援助强化合作社地位的做法,并非长效机制,一旦这种人为的经济结构被公众抛弃,其必然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诺斯强调通过合作社来建立市场均势,提高经济整体效益,使合作社成为检验市场竞争效率的尺度。他反对合作社要在农产品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的想法,他说“合作社的准确地位是经济设计师,而非商业拿破仑”。它应当是一项务实的事业,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十字军。
  纵向一体化学派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现象,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不完全的经济联合,合作社合并了各个企业的一个或几个功能,但是企业本身还是独立的,合作社是一体化和分化、独立与合并的中介,合作社只是业务的联合而不是人的联合,因此,合作社是一种纵向一体化形式,其内部是委托代理关系。社员作为委托人,通过有效的成员控制行使合作社的决策和支配职能。董事会作为社员代表,被当作代理人而赋予管理职能。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决策作用是使他们的边际成本等于合作社边际收益,所以,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在合作社中的投票权以及从合作社返还的收益都与惠顾比例一致。
  社会主义学派将合作社视为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改造的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类特定经济组织形态。由于该学派重视社会整体变革的宏大政治目标,对社员微观经济效益的直接重视不够,以此理论设立的合作组织不仅得不到统治者的支持,而且对社员自身也缺乏吸引力,最终无法成为有生命力的社会经济制度。相比之下,实用主义的进化学派的思想理论在社员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管理,注重于改善社员的生活和经济条件,使合作社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并且获得重大的发展。
  (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成立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它创立的一些实务规则,一直被奉为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原则有:(1)社员资格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交易额进行分配;(5)保证货物的质量与分量,按市价进行交易,只接受现金;(6)保持政治和宗教中立;(7)注重社员的教育等。1995年国际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国际联盟还针对各国合作运动变化发展的趋势,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从1921年至1995年先后四次对合作社的原则修改和完善。最后概括归纳为7项原则:(1)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社员资格可以自愿和不受歧视的取得;(2)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按社员事先约定的方式管理,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为合作社提供资本金,其中须有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作为社员的条件之一是,对其投入的资本金,只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对股份利息进行严格的限制。盈余按三部分分配:第一,建立合作社发展储备基金,其中只少有一部分是否不可分割的;第二,社员按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受益;用于支持合作社大会批准的其他活动。(4)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的自治和自助组织,它在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中必须保持社员的民主控制和自治。(5)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了组建和顺利的良性发展必须对其社员、选举的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进行合作原则和合作技术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教育;(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以最有效的方式为社员服务,应加强合作社之间在地方、全国和国际范围的合作。(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社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的发展而工作。[8]与前三次修订相比,1995年修订的合作社的原则对基层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是,再次强调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所有人研究指出,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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