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婴儿是人丁税的另一消极作用。东汉末年税赋繁重,“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零陵先贤传》)在南宋时期的农村,则出现了“生子不举” 的现象,即生了孩子多不养育而将其溺死或遗弃。这种做法既与传统的“多子多福” 观念相悖逆,也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容,但“生子不举” 却成了南方各地民间相当普遍的自发行为,其原因何在?推其缘由,恐怕南宋朝廷征敛身丁钱乃是导致这一行为的重要因素。南宋时代自始至终身丁钱的税额都堪称重负,史载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两浙身丁钱额,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一百万两,钱二十万缗,是政府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税不足,赖身丁钱以补常赋,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岁便开始征收。贫苦农民不堪重负,在无法逃避户口清查,又无法避孕的情况下便采用“生子不举”这一最野蛮、最原始的办法。我们发现,“生子不举”最严重的地区,恰恰是“身丁钱”负担最重的地区。(注6)“生子不举”是人丁税负面作用的极端事例,极大影响了当时人口的繁衍,对社会的经济、思想、道德各方面为害甚大。
五、跋
人丁税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盛行的一个税种,其征收时间长达二千余年,影响深远。人丁税虽然不见于当今的税收体系中,但仍可在不少地方找到它的影子。例如农村中往往对交通建设费、组织办公费等一系列日常经费开支实行人均摊派,即显现出人头税的某些性质特征。其利弊功过,或许不可一概而论。但必须指出的是,当代社会的任何税收,都必须完全符合当代税法的精神,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忽视,如果他们仍旧被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收都不可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注释】 1.在唐代以前,一些日常用品兼具货币的功能。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货币制度混乱,民间往往以谷物和纺织品作为货币。隋唐之际实行的则是“钱帛并行本位”的货币制度,绢帛作为计价的标准、支付手段和大额流通手段,以尺、匹(40尺)为单位,铜钱则作为小额流通和贮存手段,以文、贯(1000文)为单位。法律计算价值均以绢帛表示。 2.在汉代,仅“五大夫”以上的贵族方得免除赋役,到了唐代所有的贵族和品官均得免缴资课庸税,而在明清,一个秀才(生员)乃至其家人均依法享有免纳具有代役性质的人头税的特权。诚然,这是唐代士族阶层瓦解后普通知识分子地位的进一步提升的体现。 3.井田制意味着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周天子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劳动者共同耕种其中的“公田”(收获物交公),每三年轮换“私田”(各自耕种,收获物自存)和住房,完全被固定在土地上,国家以土地为单位收取公田收获物和其他贡赋,无须另行征收人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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