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张居正改革,代役丁银被逐渐摊入田亩征收,并一直持续到清初。而实际上,农民偷逃人丁税的现象层出不穷。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清圣祖于出巡途中发现:有五六个丁的人户,往往只有一个人缴税,九、十个丁的户,也只缴二三个丁的税。在难以强制纳税的情况下,清政府随即决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人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注4)雍正时,又推广了“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数额与实际的人丁数已毫无联系,不再具备人丁税的特征。这样,中国历史上延续达二千余年的人丁税正式步入了尾声。
四、人丁税的意义。
对于国家而言,人丁税主要具备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财政意义,二是起到调节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税的财政意义即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贫富分化不甚严重的封建社会前期,税收适宜以人丁税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而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自唐代后期起,人丁税的优势逐渐丧失,越发成为官府的额外敛财手段和对广大下层民众的苛扰,必然结果是走向没落直至消亡。
人丁税的另一个作用是调节控制人口,这乃是其他税种所无法匹及的。其中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增加人丁税的税额,就是加重纳税人与其家属的负担;向一个尚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征课人丁税,则意味着其家长将增添一份负担。对于封建时代多数经济本不宽裕的农户而言,因而不得不在准备增添丁口时考虑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举的事例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在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生产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约了人们开垦荒地的规模和粮食布帛的产量,物质条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长的无序间往往构成尖锐的矛盾。如若这样的矛盾光靠自然力来予以调节,则必然显现出滞后性和残酷性,因而需要人类自身加以充分预见并着手协调。而人丁税恰恰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与延缓了人口与物质条件间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反过来,减免人丁税就意味着鼓励人口增长。自清圣祖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二百多年里,全国人口从不足一亿激增至突破四亿大关,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减弱固然是一个因素,取消人丁税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汉惠帝时通过向未婚女子征收相当常人五倍的人头税,以推动人口增长,虽采用的方法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其次体现在控制人口流动上。人丁税一方面可以起到控制职业流动的作用。汉代对商贾加倍征收算赋,便有着贬抑商人,抑制弃农经商的意图——重农抑商在早期封建社会可保障农业劳动力,稳定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人丁税也有着控制人口地域流动的效果。上文中已提到,征收人丁税以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为前提,而户籍制度的存在,即是将人口固定于一定土地之上,限制人口任意流动,以保证税赋得以顺利征收。一般说来,历史上征收人丁税时期的户籍制度较其他时期而言更为完善,可见人丁税与户籍制度完全是相辅相成的。
当然,任何事物均有正反两面性,人丁税也不例外。其导致的两大问题是虚报户籍、隐蔽人口的产生和遗弃婴儿的现象。既然人丁税是依照户籍征收的,因而总有不少百姓在户籍登记时虚报年龄,诈老诈小,或者干脆逃避户口登记,以求减轻或免去人丁税负担。这样一来不仅给人丁税税收带来损失,还必然影响到国家的其他赋税收入及徭役、兵役的征发,也不利于国家的人口管理。针对这一情况,历代统治者往往投入大量人工财力来仔细清查人口,核实人丁身份,并制订严厉的法律,对脱户漏口、隐瞒不实的当事人及负有责任的基层头目依法惩处。大规模的清查工作固然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注5),但其花费的成本也相当高,对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也造成不小的影响。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或投充地主豪强成为佃农,或离开故乡沦为逃户,人丁税的征收就变得越发不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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