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人丁税及对人丁税的改革。
到了唐朝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政府无地可分,均田制宣告瓦解。许多自耕农在失去土地后成为佃农,加之当时经济发达的中原和关中经历了大规模的安史之乱,江南也先后爆发了多次民众暴动,许多农民破产逃亡,使政府控制的人户数骤然减少,租庸调制无法维持,政府不得不对考虑对现行税制实施改革。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唐政府颁行了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一)将租庸调并入户税、地税;(二)不分主户、客户,一律按现居地登入户籍纳税;(三)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四)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
两税法的实施,是在社会贫富差距变得较大的情况下,增大实际纳税面,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虽说其主要目的在于挽救政府收入窘迫的困境,但其客观上减轻了少地的贫苦农民的负担,并使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开始变得松弛,开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改革人丁税的先河。从此,人丁税在国家税收中渐渐不再居于主要地位。
两税法的施行,将原有的人丁税“租庸调”并入了财产税,但随着唐末军阀混战,军费徒增,至五代时,吴越、南平、南汉等政权均在其辖区内加征“身丁钱”。北宋统一后,南方各地仍延旧制征收。其男子二十成丁,六十为老,在此年龄范围内不分主客户均须负担。各地税制也各不相同,如宋初,睦州每丁纳钱六百九十五文,处州五百九十四文,温州、台州两百五十文,苏州两百文,福州一百文;漳州纳米八斗八升八合,泉州、兴化军七斗五升;两广纳钱数百,输米一石。这一税制在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被基本废止。但到南宋时,各地仍开征身丁钱,成为南方百姓的一项苛赋。
研究中国财税制度的历史,自然联系到著名的“黄宗羲定律”,这条定律对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积极作用提出了质疑——诚然,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有诸种好处:提高税收效率、减少中途流失、限制各级政府官吏浑水摸鱼滥征科配,一定程度上确能减轻民众负担。但是税收合并也意味着减少税种名目——其实这些税种并未被裁撤,只是被纳入主要税种后一并收取罢了。随着时光推移,人们自然而然“忘了”今天的“正税”中包含了以前的各种杂税,一旦政府收支不足,便会试图恢复“消失”的旧税种、增添新税种。而事实上,比起合并税种前,纳税人的负担又加重了一层。无疑,五代和宋时的“身丁钱”制度便极好地证明了黄宗羲的这一论点。
“黄宗羲定律”的另一个典型事例体现在明代的“一条鞭法”。明代差役中最为普遍繁杂的是“均徭”,包括按民户丁粮多寡派充的各种经常性杂色徭役(粮长、里甲等正役除外),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均徭分力差(应役户出劳力,也可雇人代役)和银差(应役户纳银代役),以人户的丁、田为根据,照里甲编等轮派。其中的银差,显然含有人丁税的性质。到了明朝中后期,税赋名目越加繁杂,越发不利于征发和收取,也在无形中给地方官吏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为改变上述弊端,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明政府依大学士张居正的提议,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其主要内容在于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一条鞭法大大简化了税收名目和征收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较大地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一条鞭法并未取消丁赋,改革之后,丁银与田赋仍为两个税目,无非是合并缴纳而已。遗憾的是,由于受到重重阻挠,“一条鞭法”并未完全实行,且在明朝晚期内乱外患频繁,政府忙于筹集粮饷经费,不断开征新税种(著名的有号称“三饷”的辽饷、剿饷、练饷),将“黄宗羲定律”发挥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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