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古代的人丁税往往具有代替徭役的性质。
这一点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更为显著。自古徭役出自民间,在封建社会早期,人丁税的承担者包括男子和女子,此外男子还另须负担徭役。而随着工具的精细化和工艺技术水平的发展进步,到了唐代,相当多的项目都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经验技能,而非普通大众所能胜任。并且,徭役往往造成农时耽误,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故而官府逐渐将徭役转化为雇役,即向原应役者征收钱财后以之雇用有技术的匠人或自愿应募的人员来承担差使。久之,国家将雇役资金摊派于民间的作法形成了制度,于是徭役便转化成了代役钱,代役钱又衍化为人丁税。从唐代起,人丁税的承担者一般仅为青壮年男子,税额比起以往的算赋等人头税来有了不小的增长。唐时的“庸税”、“资课”,明代的“银差”等都有这一性质。
二、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人丁税。
人丁税的诞生,可能是伴随着春秋晚期井田制的消亡。(注3)那时齐国曾对消费盐铁征税,每月征收30钱;秦代曾使税吏挨门逐户清点人数,按人头征谷物。这两者其实就是人头税。只是先秦时代的史书上并未详述这方面内容。
我国历史上最早详细记载的人丁税,是汉代的算赋和口赋。
“算赋”起征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汉仪注》谓,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治库兵车马。即一个青壮年男女每年缴纳人丁税120钱。而另据规定,商人与奴婢须“倍算”,即加倍缴纳人丁税。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为奖励生育,提倡女子早婚,又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口赋”则是汉代对七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人丁税,为每人每年二十钱供宫廷用费。
自东汉末年至魏晋时期,官方不再按人口计征人头税,而是按户征收“户调”,即每户人家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绢、绵等纺织品及原料。如晋代规定:户主为丁男的,每年应纳绢三匹、绵三斤;户主为妇女或次丁男减半。北魏、北齐、北周及隋朝行均田制,都有“调”的记载,惟逐渐改按丁口计量。至唐初颁布租庸调法,仍按人丁征“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租庸调法是与均田制同时诞生的。唐朝均田令规定,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100亩,其中20亩叫永业田,可以留给子孙耕种;80亩叫口分田,农民死后要交还国家,两者一般不可买卖,但亦有多种例外。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三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日,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布代替,叫做“庸”。租庸调是一种典型的人丁税,它完全符合人丁税应具备的各项特征。有观点认为,“租庸调”税制是在纳税人获得土地的前提基础上实施的,应视为财产税的范畴。然而必须看到,均田令中所规定的受田数,是在荒地较多的情况下,由政府分配的数额,此外政府对地主、农民原有土地加以承认,也算“受田”。实际上法令规定的受田100亩(约合今80.2亩),农民(尤其在地少人稠的“狭乡”)多办无法取得。而租庸调制与实际耕地占有量是无关的,完全按户籍来征收。“狭乡”的农民,其担负的租庸调数额与“宽乡” 完全相等。由此来看,租庸调制乃是唐代前期所实行的人头税。此外,唐前期政府除收取租庸调,还按照实际田地占有量征收“地税”、按人户资财多少征收“户税”,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证明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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