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历史上的人丁税及其意义
薛理禹
【关键词】人丁税;户籍;算赋;租庸调;身丁钱;摊丁入亩
【全文】
一、人丁税的概念与特征
人丁税,也称“人头税”、“人口税”、“丁赋”、“丁钱”等,指国家以人作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广义上的人丁税,不仅包括按人丁收取实物、货币(注1),还包括按人数摊派劳役。本文仅探讨中国古代以人作为课税对象征收货币与实物的情况和它对历史发展的意义。
人丁税主要是封建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按户籍对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征收的简单直接税。它除具有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征税对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农业社会,绝大部分人口居住在乡野从事农业劳动,因而农民,尤其是其中的男性青壮年乃是人丁税的主要课税对象。而上层社会成员——皇室贵族、各级官员甚至包括获得功名的知识分子,均依法免于承担这项义务。且这一范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有着扩大的趋势。(注2)
(二)征税人丁税以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作为前提。
人丁税在中国古代是仅次于财产税(田赋)的一项重要税收。人丁税的征收只有在国家有效掌握相当数量的人口的条件下方有意义,因此国家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严格按照户籍征收人丁税,防止隐瞒丁口,逃避税赋的发生。以户籍为依据收取人丁税同时可以避免由于人员(主要是商人)的流动迁移而漏缴或重复缴纳人丁税。
(三)人丁税完全依据户口征收,不考虑纳税人的财产状况。
中国历史上“正赋”的两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财产税(以田赋为主)和人丁税。这两个类型的税种代表了两种主要的征税模式:前者依据财产状况纳税,税额与财产额成正比;后者则“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不论贫富,一律按同一标准缴纳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一般地说,财产税富者多交、贫者少纳,看似更为公平。然而从客观条件上看,一方面,无论古代还是当今,调查清楚每个人的财产状况均非易事,会受到种种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早期,由于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纳税人的贫富差距尚不十分显著,没有必要投入相对较高的成本来普遍征收类似于今天的个调税的财产税。再说,一旦税率区别过大,往往容易打击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财产税和人丁税各有千秋,在当时交相使用,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