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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的经济分析

  有些人也许会认为,根据玩家的创造者将其与自身等同的程度来认可玩家财产权的理论,并不足以论证广泛的可转让性 就是合理的。然而,我们已经承认结婚戒指或者不重要的身体部分可以转让。当然,即使对于有体物,也有很多游离于可转让的范畴之外。我们认为,把婴儿视为财产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但也有许多人赞同理查德•波斯纳对美国最高法院 做法所提出的质疑,波斯纳认为,把婴儿看成独立的财产并以市场为基础来解决婴儿的分配问题,这种办法要优于目前的婴儿收养办法。 然而,我们不情愿把人的生命作为财产权客体的做法仅仅是一个特例,这种做法并不适用于玩家拥有的计算机表现形式,无论那些玩家是多么的逼真。
  因此,上述关于财产的规范性理论都为承认财产权存在于虚拟财产中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性依据,而不论这些财产是虚拟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此,笔者的结论是:在传统财产理论范围内没有任何理由将虚拟财产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此外,根据前述讨论得出的结论,真实世界的财产制度与虚拟财产并不存在外观描述上的抵牾。所以,不管从描述性立场,还是从规范性立场而言,虚拟财产的所有者都拥有或者应该拥有财产权。
  
【注释】  参见李祖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第1期。
2003年12月18日,全国首例的“虚拟网财”失窃案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院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并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见eBay Listings, Internet Games,原文注释13。 
  参见Miller,原文注释第132条,第469~470页;Stephens,原文注释第154条,第1534页。 
  参见Miller,原文注释第132条,第469~470页. 
  见Specht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150 F.SUPP.2d 585,595(S.D.N.Y.2001).
Dejohn v. The.TV Corp.int’l,245 F.Supp.2d(C.D.Ⅲ.2003);Forrest v. Verizon Communications,Inc.,805 A.2d 1007(D.C.2002); I. Lan. Sys.v. Netscout Serv. Level Corp.,183 F.Supp.2d 328(D.Mass.2002).
Thomas W.Merriil &Heory E. Smith,法律经济学中财产权怎么了?,罗胜华译,载易易继明主编《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总第5卷,第225页。 
  同上,第254页。
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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