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外的场合,盛行着一个完全不同的财产权概念,在这个概念中,财产权是一个对物的特定权利。这种对财产权的对物性的理解,是民法的‘物法’的主导性主题。” “法律经济学家们所谈论的‘财产权利’并不是某种明确的权利类型,可能比法学家们在更个人程度上,现代经济学家假定财产权是有关资源配置的一系列权利的特定集合。” 科斯教授明确地指出了法律上的财产权概念与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的差异,他指出,“法律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归属概念,经济学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 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形式,它的法律设计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权利”概念,更要将其扩展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之中,充分考虑到它与现实财产的联系性和差异性,使其具有超越传统现实财产权利的张力和承载力。
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的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生活中总是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财产但是由于私人产权的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 “在确立产权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如个人行为的不确定性,偏好的多样性以及交易的复杂性等,人们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交易媒介等不可能通过国家放开条文逐一确定下来。因而,财产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现实中的权利关系,通常,法律只能对产权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社会运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等一起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产权制度。由法律规定和明确解释的权利只是一部分,产权还要有社会的文化、习俗、伦理道德等支持和维护”。 “法律规定只能明确所有者可能拥有的权利,而不能涵盖经济秩序中已经存在的权利。没有法律的社会也会有产权存在。但没有法律形式的强化,已经存在的产权就难以维持。财产权利的维护和产权强度的增加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行使与运行常常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样产权与法权维护必然表现为可观的经济权利与其在法律上的硬化现实之间的关系”。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原始社会,还没有产生国家和法律时,人们就已经因资源稀缺从而围绕稀缺资源建立起排他性的权利关系了”。
“由于社会与经济资源有限,无法任由个人予取予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各种财产法以适切地分配资源。” 虚拟世界的发展给我们创设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去反思在真实世界中被归于财产范畴的法律关系、交易和义务。财产确实存在于虚拟世界,而它们的存在表明,在资源希缺的情况下,我们构想任何其他个体间关系的能力都存在局限。尽管承认虚拟世界中存在财产是一回事,而认可虚拟财产在真实世界中具有人类学之外的重要意义是另外一回事。然而,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利益也会超出虚拟世界的范畴而进入真实世界,虚拟世界中的财产积聚在真实世界之中同样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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